daniel19740522 wrote:二邊都有錯但是小弟支...(恕刪) 政府+1在台灣市場進行販售 就必需遵守當地的規則而不是拿消費者出來威脅法令七天太長~15分鐘更不合理阿總不能要我買了一個導航軟體就要馬上在15分鐘內開車環島台灣一圈吧
個人覺得要分類來做保障比如說電子書的部分,七天太誇張了,可以改成一定百分比的內容,然後需要再下載完整版.遊戲也一樣那至於一些好用小軟體,那些就可以以24小時或幾天內可退費.不然上次蘋果事件,不能用的軟體買了就要買單嗎?那太好賺了,整個市場可以充滿著詐騙,隨便開發個未完成的程式擺個logo上去誘人下載,就有多少人受騙?
hobart555 wrote:支援這一項行動,每一次台灣總是花高於其它國家的費用,郤使用最差的服務方式,這一次根本是在欺負台灣的用戶 老大十五分鐘好像是全世界都是這樣喔你如果是說他把付費區移掉的話又有多少人試用試用版的?甚至也有人都直接找.apk我個人認為十五分鐘這個已經OK了啦不然軟體開發商的智慧財產權在哪裡
rhy660713 wrote:北市府拿錯誤的軟體7天鑑賞期來爭取權益...(恕刪) 哪裡錯??因為你說錯嗎??消保法有規定,"軟體"不適用訪問買賣的七天猶豫期嗎??消保會也解釋過了,郵購光碟書籍軟體一率都適用案例也解說過,去爬爬文吧在還沒修正前,就是現在,規定就是七天,消保法寫的已經公布的法律是你說錯就錯喔......真厲害...
NEIK wrote:apple原本敢設3...(恕刪) 不好意思,插花一下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us/terms.html#GIFTS除了下載租賃影片有30天的時間限制讓你"開始看"一但開始看之後,電影有24小時,電視節目48小時讓你看完的規定哪裡有30天退費呀?是我漏看了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