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acks wrote: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恕刪)


十九條一項的規定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可以猶豫七天不買,不表示可以試用七天後不買。

這也是現在上網買軟體. 他會規定不可以拆封的依據。

yahoo購物中心上面,關於windows7的商品頁面,商品保證的地方註明,

"我們所提供為全新產品,並提供以下保證:
本產品為全新商品,產品拆封不予更換。 "

拆封就不予退換,就是不給你試用。要試用請找其他方法,不是上網買來試用。

凜 wrote:
叫別人看法條 自己卻...(恕刪)



偏偏就是很多人抱著吃人夠夠的心態 享受完了還要退

難得政府硬起來

卻還是有台灣人不懂得團結

永遠一盤散沙...

kurt1127 wrote:
4、有些消費者詢問當場買的麵包類即食食品,回家後認為不好吃,可否次日拿去退貨?站在公平交易精神,有衛生及安全考量,此舉並不合理也對商家不盡公平,故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有品質問題。有些消費者詢問在書店買了書回家後發現不適用或買錯了,可否退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書籍有嚴重品質問題。當然此二種案例,也可採個案處理,若協商店家同意,也會得到您要的結果。

既然要依法行政,那麼著作權法是不是法呢?


書是實體...而且是"書店購買"

跟這次事件(網路購買,純電磁紀錄)沒有關係...你要不要換一個...

順便幫你貼一貼著作權法有關處罰條文好了...

第九十一條 侵害重製罪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侵害重製權以外之其他著作財產權罪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視為侵害著作財產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法。

第九十四條 常業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五條 著作人死後侵害著作人格權、侵害製版權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第九十六條 違反依法銷燬電腦程式著作及明示出處規定之罪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侵害,重製

我們現在再談退貨,不知道你拿著作權法出來做什麼...
「不予更換」 vs 「不予退貨」 兩者同義? @@

arthurkc wrote:
十九條一項的規定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可以猶豫七天不買,不表示可以試用七天後不買。

這也是現在上網買軟體. 他會規定不可以拆封的依據。

yahoo購物中心上面,關於windows7的商品頁面,商品保證的地方註明,

"我們所提供為全新產品,並提供以下保證:
本產品為全新商品,產品拆封不予更換。 "

拆封就不予退換,就是不給你試用。要試用請找其他方法,不是上網買來試用。
如果 市政府退步

我相信 以後外商都會學google一樣

原來 綁架台灣人民 就可以讓 公權力讓步

那以後台灣人基本上都會變成跟者外商的規定在走



如果這次是公權力讓步

那大家以後遇到google這家出的產品 有問題 想靠公權力解決

基本上因該很難了

因為一讓步 人家就不會把你放在眼裡了

1.軟體沒有7天鑑賞這東西,只有試用這東西,就像一些軟體Freeware給你免費玩30天

若30天候沒有購買或輸入註冊碼的話,依些功能會閹割掉,我覺得google要學一些軟體商

會比較部會在被罰錢

kiintw wrote:
我想問的是,有哪一間...(恕刪)


在美國只要用的不滿意就可以退貨

為什麼來臺灣就不行?

幫大家爭取些許權益

也要被砲?搞不懂

kurt1127 wrote:
我剛剛在從頭看到第9頁仔細的看過一遍文章

發現大家只停留在"消保法"上,忽略"著作權法"的部分...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只要網路購物業者主張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是可以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範約束的....

這也就是各位看到的 Yahoo 還有 PCHome 上面的軟體可以聲明拆封即不可退貨的原因

那麼 Google 大可主張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37條全文: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
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
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
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請問....
你是覺得哪一款規定有主張網路購物業者是可以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範約束??
販賣行為跟授權利用在解釋上雖然有可能掰得通
但是法律在解釋上 係會朝人民有利之方向解釋的
而消保法是對於人民有利的(請忽視後續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 那是GOOGLE造成的....)
就算打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也不太可能會去說該軟體平台不是從事販賣行為而去保護企業經營者
這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案子
不過很遺憾的是似乎有些人士是站在大鯨魚那邊甘願被吃掉....


剛開始聽到也是覺得白目政策+1

不過....難得見政府"硬"起來,不是只光是迎合別人(更何況這次是大公司哩)
會要求別人去符合我們自已現有一些規範,也許不見得是件壞事

也許這台灣帶頭的作法會成為未來全球通用方法也說不定?

樂觀其成

acks wrote:
慢走,不送~台灣沒G...(恕刪)


不會倒嗎?
對個人而言,沒有google,
你不能用chrome,
你不能用gmail,
你不能用google search,
你不能用google翻譯, 請買其他軟體
你不能用gmap, 請買導航軟體
你不能用google雲端服務, 請找其他solution
你不能看YouTube,
你不能用Picasa,
你不能用google文件, 請買MS office正版
你的Android手機, 不能同步聯絡人日曆和很多功能
你的iphone手機,不能透過google map導航,也不能定位打卡

對企業而言, 從事Android相關行業失業
例如HxC, MxK, 手機平板業,
從事google廣告商失業
代工Andoird廠失業
電信商因為用的人少一半,也許會少賺一點(因為現在賺太大)
Android產業鏈失業, 例如內容服務供應商, 軟體開發商
螢幕供應商(友x,奇x), 觸控面板供應商, 晶片s供應商, 記憶體供應商, PCB供應商, ...
當然Android用的晶片也不能下到TxC
只要google敢說"誰用台灣零件,就收Android權利金"那上面就很有機會成立

這些人士為了三餐只能轉戰大陸或其他國家
人才流失,大廠不來投資,台灣也少了些消費族群促進內需
內銷業裁員,經濟蕭條,改外銷人口做台勞

以上為極端想法, 僅供參考, 歡迎補充
不滿意那就當笑話看摟~ 謝謝賞文~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