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L wrote:
不懂。就「胡亂牽拖與...(恕刪)
你自己開版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
是討論法律,還是討論道德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第十條郵購買賣...(恕刪)
dirtypoint wrote:
隨後下午也發出新聞稿說明,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如果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Google還表示他們觀察到大部分想要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但這樣的理由,台北市消保官不能接受,並且認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行為,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CSIL wrote:
小弟完全同意因應網路商務,消保法第19條必須要有更細膩的規範,但這幾天發生的問題,還是在現行消保法底下,所以在修法之前,寧願給消費者多一點保護。
CSIL wrote:
所以問題來了,google因為不想付出遵守法律的成本而放棄台灣市場(先說,這絕對是google的自由,也沒有任何不對),這樣造成消費者以後無法使用google軟體,應該由誰負責?
CSIL wrote:
附帶一題,google對於已經付費的消費者取消更新或支援服務,這是沒有商業道德甚至違反合約的行為,跟消保法的爭議沒什麼關係(難道技術上不能區隔「販售新下載」與「支援舊下載」嗎?),比較像小孩子在耍脾氣。
a8leo wrote:
15 分鐘退費機制若不能接受,全面在台停售付費軟體,看消費者怨誰。
CSIL wrote:
小弟不是線上軟體開發...(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