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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不懂。就「胡亂牽拖與...(恕刪)


你自己開版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
是討論法律,還是討論道德
解釋的不錯

不過很慘的是,這國外應該十幾年前就有的開發者共同理念了

試用版從七天到一個不等,依造產品特性不同


在台灣15分鐘還要先付費那就是被欺負了

CSIL wrote:
先不論你的說法是否正...(恕刪)

CSIL wrote:
先判斷「購買前,試用15分鐘是否足以檢視軟體內容」(以一般社會經驗,顯然過短,否則有哪一樣可以檢視商品的賣場,會限定顧客只能看15分鐘就要決定是否購買?)...(恕刪)


15分鐘的標準不必然適用每一個軟體! 換個角度講,時間也不是評斷的唯一標準。

ANGRY BIRDS和OFFICE來比,撇開下載速率問題來說,前者15分鐘或許已足足有餘,後者15天都不必然足夠。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第十條郵購買賣...(恕刪)



如果google的律師這麼主張,那就真的該被打屁股了,難怪被打槍。

第10條規定的「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是指購買前(購買後,怎麼可能檢視不到商品?),所以根本無法用在google的情形,這也是「檢視機制」與「猶豫期」最大的差別。






CSIL wrote:
您這誤會可大了,消保...(恕刪)



消保法第十條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並無付費前、付費後的文字
google 律師可以解釋15分鐘 來檢視商品
合法避開第十條
當然就無第十九條的問題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第十條郵購買賣...(恕刪)


方向應該會是這樣,但過分強調15分鐘則會把自己陷入險境,因為不是每個軟體15分鐘都足夠的。

所以我才說,必須提另一個具體的印證--退費的案例與理由--回頭來強調已提供足夠的檢視。
若小弟我在網路上購買明星寫真書,是否符合7天鑑賞期呢?那書局有很多寫真書都密封起來不讓我了解實際上的內容,那這些實體商店不就都違法了?


法律規定是道德的底線,現在台灣總喜歡在邊緣遊走,商家與執法者都在玩弄這些法律,google太藐視台灣的法律,而台北市政府也太愛罰錢了,難道不給人家限期改善和協商嗎?若政府的服務都使用定型化契約,做不到就罰款給人民基金(例如哪一個路段塞車,交通警察在10分鐘之內位到達,就處以罰款政府1000元),那就有趣了!

台灣的政府太愛罰錢了吧!!但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dirtypoint wrote:
隨後下午也發出新聞稿說明,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如果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Google還表示他們觀察到大部分想要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但這樣的理由,台北市消保官不能接受,並且認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行為,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就是這意圖報導...
"雖無實作 但有犯意" 所以有罪...就樣這新聞下下判決讓人們去燒火了...


CSIL wrote:
小弟完全同意因應網路商務,消保法第19條必須要有更細膩的規範,但這幾天發生的問題,還是在現行消保法底下,所以在修法之前,寧願給消費者多一點保護。


沒錯 這必須要有更細膩的規範 但不是一昧的拿跛腳法來壓對方 強迫對方就範

我貼的那些文章也很清楚說了
15分真的有點短 讓許多人有"措手不及"的感覺
但這是需要協調的 而不是拿出這種破爛牌子來壓對方

CSIL wrote:
所以問題來了,google因為不想付出遵守法律的成本而放棄台灣市場(先說,這絕對是google的自由,也沒有任何不對),這樣造成消費者以後無法使用google軟體,應該由誰負責?


北市府會負責? 不會的
這件事不會有誰會去負責的 所以北市府才敢挑起這場引發群體聳動的行為
說真的...若照北市府的論點來說 本地一大堆通路都是違規的
為何只拿Google開刀? 怎麼不把法訂好 再來一次統統開刀??


CSIL wrote:
附帶一題,google對於已經付費的消費者取消更新或支援服務,這是沒有商業道德甚至違反合約的行為,跟消保法的爭議沒什麼關係(難道技術上不能區隔「販售新下載」與「支援舊下載」嗎?),比較像小孩子在耍脾氣。



在下載時就有條約供審視 這也是政府自己規定的
不然就照買賣條約審視期吧 按下載過個5天才會讓你真的可以載下
已付費APP不能下載..已經修正了 北市府也不能拿這來說嘴啦....

現在是北市府拿個不殘破不堪的法條
更甚至已經有判例的東西來說嘴 (經查無判例) 僅有經濟部法律適用解析 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消 保 法 字 第○九一○○○一 一 六 三 號

要麻等到自己把自己的事處理還 這才是真正依法有據
不然...現在說Google有罪...也只是喊爽的

a8leo wrote:
15 分鐘退費機制若不能接受,全面在台停售付費軟體,看消費者怨誰。


其實我還滿期待看到這樣的 現今社會已經病態到吵就要給糖
連北市府也開始帶頭搞這種爛把戲 而不是理性的去對待
新聞媒體更危恐火燒的不夠大 頻頻加把油下去 用錯的報導來激奮人心

蘋果改七天? 還真好笑....原本就有30天的東西
這事件的一開始就是蘋果不夠簡便 讓一些愛玩又不知怎麼玩的人看不懂退費
衰在原本退費就很完善的Google 因為15分試用太短所以被掃到了

要說明有說明 要試用有試用 要退費也有機制
就是這15分 不夠讓人滿意
說Google給15分不道德 那強要七天就是道德標準嗎?

有人說 不遵守法規的Google是個壞例子 壞榜樣 而事實是Google並沒有不守法
問題在 拿著不清不楚的理由強要優惠 就是好例子 好榜樣?

政府不應該是這樣做榜樣的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第十條郵購買賣...(恕刪)



如果google的律師真這麼主張,那就該被打屁股了,難怪被打槍。


第10條所稱「未能檢視商品」當然是指「購買前」(購買後,哪有可能檢視不到商品?),所以這條當然無法拿來支持google的15分鐘。



CSIL wrote:
小弟不是線上軟體開發...(恕刪)

樓主,不知道您有沒有看過 Android Market服務條款....

那篇很長,我沒細看,給樓主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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