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o6666 wrote:
所以要換系統了......(恕刪)
微軟應該比較守法一點吧
google這樣其實是會害死自己
因為重點不是在台灣的使用者是不是小眾
重點是這有全世界的示範效應
今天google就算在台灣搞贏了
以後全世界都會對google小心戒備
acks wrote: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kurt1127 wrote:
我剛剛在從頭看到第9...(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