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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出版協會呼籲政府修改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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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說了:保護消費者之後,誰來尊重智慧財產權作者!
2011-07-19 15:49 發佈
總算出面了
我才想說數位業者跟程式設計業者跑哪去了
都不吭聲的

這樣就很清楚的表達立場了
立委諸公們,不要只會領薪水不作事啊,該上工了
台北市府態度已出現「不排除調整」的可能性;市府基於消費者的權益,以及鼓勵資訊文創產業,希望雙方能有空間再進一步協商,也希望Google能了解台灣現有的消保法令,針對台灣地區消費者,提出特別的適用方案,不要死守15分鐘的鑑賞期。

所以,那些支持7日鑑賞的人要失望了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boy155112 wrote:
台北市府態度已出現「不排除調整」的可能性;市府基於消費者的權益,以及鼓勵資訊文創產業,希望雙方能有空間再進一步協商,也希望Google能了解台灣現有的消保法令,針對台灣地區消費者,提出特別的適用方案,不要死守15分鐘的鑑賞期。

我剛在廣播也有聽到這段,果然北市府還是厚臉皮的把台階搬回來了~

不過也請北市府不要再無限迴圈,死咬著15分鐘不放,
啊是裝作沒看到後面還有無限期可跟作者及Google反應退款的條款逆?
15分鐘是人家多給你的延遲扣款期,不是什麼鬼鑑賞期好嗎?
台北市府態度已出現「不排除調整」的可能性;市府基於消費者的權益,以及鼓勵資訊文創產業,希望雙方能有空間再進一步協商


葉大狀師,你被自己人打臉了耶!
數位產品7天鑑賞期 出版業批北市府

〔記者趙靜瑜、蔡偉祺、謝文華/台北報導〕數位內容適合「七日鑑賞退費」?包括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四大公協會昨天出面抗議台北市消保法過時,無法保障數位內容產業權益。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說,以《商業週刊》為例,七天鑑賞期剛好一本看完,可以退費還可以換新的一期,這對剛起步的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無疑是重傷害。

台北市府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蘋果、Google修改服務條款,建立App退費機制。

籲取締盜版、健全交易機制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說,這個法令是民國八十三年公布的,已經不合時宜。四大公協會昨天提出政府應取締盜版、儘速修法、健全交易機制三大呼籲。

「七天的鑑賞期對於知識產業來說,是一種扼殺。」俞國定不滿政府面對這個現象,也沒有主動補救,「九把刀就說,網路上他下載率超高,但是沒有一把刀是他的。」

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秘書長高世椿表示,動漫式、圖像式的,不到半天就可以看完,如果七天可退,那數位產業內容業者的權益誰來保護?

修法責任 市府推給立院、政院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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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狀師,消保會說您言重了,看來Google可以針對此項回應著手?
又或者葉狀師會再跳出來說話呢?
政府幫人民爭取正義

人民幫對方講話

15分鐘是恩惠?



讓我想起選舉時要求候選人清廉不能貪污

然後使用盜版的 WINDOWS 上 FACEBOOK 連署

這件事應該讓它繼續爛

以後退軟體的糾紛台北市消保一律不受裡

freeman123 wrote:
政府幫人民爭取正義


這不是正義,這是鬧劇一場

政府幫你爭福利,有些人怎麼不要?

因為不是所有人民都是呆子,是非不分的

不然北市府怎麼自己也見風轉舵?

人家把台階般出來了,還不趕快下來

freeman123 wrote:
政府幫人民爭取正義人...(恕刪)


甚麼是正義?一本好好的雜誌給你下載看個7天以後退費
還無條件退費,這個也叫做正義?

本來這幾個團體也沒有硬性要求台北市政府一定要怎樣怎樣
只是希望官僚們眼睛張大一點
不是每個東西都適合所謂的七天強制退費條文
本來就是一條舊的法令,不要強迫的放置在新的東西上面

有台階就快下,不要搞到最後全部人都賞你巴掌
你也知道這法令不合時宜,我也知道,就趕快修法吧!
七天規定用在一般的軟體甚至遊戲我都覺得無妨
但是有時效性的產品,例如雜誌...影集...電影等等
就應該嚴格一點,這才是保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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