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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

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相關事情,接聽員告知依葉慶元的說法,只要是網購的軟體不論是拆封後、序號刮除7天內皆可退貨,假如網購業者不給退貨可找他們申訴。
2011-07-02 5:40 發佈
fich wrote:
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相關事情,接聽員告知依葉慶元的說法,只要是網購的軟體不論是拆封後、序號刮除7天內皆可退貨,假如網購業者不給退貨可找他們申訴。...(恕刪)

我覺得這次事件一些網購業者如PCHome/Yahoo都沒有出來為Google說話.....
但Google真的有事,將來必定是唇亡齒寒。
昨天去電
說人不在
留了電話
我是想問問他們執法標準是甚麼?
提供平台給廠商
廠商犯錯或是騙錢或是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失或不滿的
那就罰平台業者100萬
不改善就連續罰
那一些網拍平台 電信平台 購物平台
屢屢發生音購物及利用平台詐騙事件
何以可以不用開罰平台業者?
政府作事可以同樣犯錯只罰某些業者嗎?

fich wrote:
軟體不論是拆封後、序號刮除7天內皆可退貨,假如網購業者不給退貨可找他們申訴。...(恕刪)


白癡政府
他們乾脆去跟智慧財產局對幹
說網購的音樂跟電影7天內看完聽完拷完也要給退

序號刮除都要能退...那我可以網購刮刮樂嗎?
如果是這樣...那所有網購賣軟體都先開罰100萬吧

fich wrote:
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恕刪)


放心好了,北市府一定會裝死,繼續選擇性執法
就像ETC的爛戲一樣,到現在還不罰遠通
說法正確
但把盒子內的序號 (或EMAIL收到的) 拿來啟用的話 就不能退了~
所以請注意份際~

拆盒子仍可退 序號(金鑰)用了就不能退

gacker wrote:
說法正確但把盒子內的...(恕刪)


但是好像是依葉博士的講法是說刮除也可耶~~~
因為是網購的
"網購商品皆享有7天鑑賞期"
這是去電後的結論
沒錯阿,
依照台北市的標準就是這樣,
關鍵字就是"網購",
所以不論買APP、買光碟產品,
不論有無拆封就是七天內要給退,
對消費者很好是很好啦,
但業者就該死?
誰叫你要做這生意?
分明是擴張解釋消保法19條。
完全忽略民法回復原狀的規定。
到時後再告到消保會就好了.
最好寄一份到葉狀師那裡...
我常在月光下出沒, 而且,我每個月錢都花光, 故名-月光光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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