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好,我無意筆戰,要筆戰請離開這棟樓。
剛剛看到隔壁有人抱怨蘋果退款失敗,並不是無條件退款,他的理由是免費版可執行,但付費版執行有誤。
但還是退款失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3&t=2230813&p=4
如果政府要以消保法第19條來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為何不罰款蘋果?
我不是拖人下水的意思,而是相同條件、時間,所發生的事情,為何有一百萬之差?
還有,我們再看一下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我比較難懂得是,載下APP,考慮願不願意受買需要七天?實體要運送時間就算了,大家都說要保障消費者,那影音、雜誌、圖書、音樂等廠商的保障在哪?是不太矯枉過正了!
第二部分是回復原狀之約定,既然有提及,代表廠商能對消費者提出回復之權利,試問APP等數位內容如何回復?
補充: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APP體驗過了,能還回體驗感覺嗎?
honwen2157 wrote:
聽說台北市政府買了好多ipad2,每台平均單價是12萬(聽說是有含軟體)
請問您這是聽誰說的?可有證據?(ex.採溝招標公告、報價單、採購規格 ...)這樣說是要有證據的,不要只是「聽說」
etlink wrote:
以公家採購來說
Android的價格應該比較便宜不是嗎?
您有看過採購規格嗎?如果含軟體、五年保固(這是公家採購的密技,完全閃避掉後續簽維護合約的方法,五年後電腦設備報廢),誰比較便宜還很難說。有時開規格標、最有利標,便宜的不見得能得標。
那些長久以來享有諸多權利的人,忘了這是由許多人犧牲奉獻換來的。
dw wrote:
因為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時候,apple一口就答應要配合法規修改相關規定,承諾提出適法的退貨規定;而google則拖到最後一天才發信拒絕配合台灣的法律。
...(恕刪)
您似乎沒有看當天的記者會
正確的資訊是蘋果當天答應配合
而google表示目前未有定案,可否再延期確定
目前會先把付費app下架
葉主委一聽,要您決定,卻把付費app下架
蘋果可以,google為什麼不行(這句話媒體重覆n次)
google下架的決定,有意圖綁架消費者
所以消保會決定開罰google一百萬
若無法限期改善,不排除連續開罰
----以下是我自己講的----
事實上並不是google拒絕市府
而是google拖到最後一天仍無法回覆
還把付費軟體下架才被開罰的
dw wrote:
請問您這是聽誰說的?可有證據?(ex.採溝招標公告、報價單、採購規格 ...)這樣說是要有證據的,不要只是「聽說」...(恕刪)
有時真的要看一下新聞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939725&ctNode=13324&mp=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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