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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 Google停止付費軟體下載,個人覺得,還是有不少人對法條內容不清楚,想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首先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網路購物來講,目前己經確定是受此條款約束,再仔細看過後,第19條條款中"無排他"敘述,也就是只要是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之所有商品均可於七日內退回,那麼,有人引出來的這個條款: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這個應該不是"三讀通過的法條",這只是"修法考量",在這篇文章中也有很明確的指出,這只是修法考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如果覺得文字太多,可以參考我的截圖:

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這裡說明了,"本文將探討現行消保法的法定猶豫期間規定是否適用於企業對消費者之網路交易態樣" 是討論,而不是"制定"



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



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N2).在文章最下面也說明了 "其他電子商務特殊商品或服務模式「虛擬商品」、「直接經由網路提供之服務」及「線上訂購後於實體提供之服務」,該如何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未有較確定之實務見解,目前消保法修法已將此納入考量。" 這是 "消保法修法已將此納入考量" 而非已經三讀修法通過 ( 我目前在網路上,找到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中,看到的最後一次修法是在民國 94年2月5號,如果是我資訊落後了,在94年2月5號後有新修法,並加入了"虛擬商品" 相關條款的,還請告知 )


那麼講完第19條條款後,我個人針對一些近日來網友在討論攻防中的各種舉例做一下"依法"的個人看法

1. PCHOME購物都註明了軟體一經拆封無法退貨 / PChome購物針對下載版軟體是直接寫"序號一經發出後,不受理退換貨"

我的看法:
依法來講,公司規定並不能抵觸相關法令,PCHome 上的軟體一經拆封無法退貨規定,基本上是違反了消保法第19條,再加上消保法中無排他條款,所以如果你在PCHOME上買了軟體,也拆開了,使用了,要退貨,PCHome必需依照消保法第19條,讓你退貨,再加上(N1)中提到的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PCHome 也必需讓你退費,除非,PCHome 有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


2. 和另一半在決定結婚有七天鑑賞期,不喜歡或覺的不夠純都可以要求退貨/汽車開七天,摩托車騎七天環島,電信公司打七天國際電話/我以後怎樣怎樣是不是也能七天內退貨
我的看法:
只要是符合消保法第19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網購目前也被納入),沒錯,你都可以在七天內要求退費,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要不要用在個人,但只要有人要用,只要符合消保法第19條情況,是的,廠商必需接受你的退貨


3. Google 無法接受七天退貨,不再提供付費軟體服務不行嗎
我的看法:
Google 覺得我國法令無法接受,要停止販售,那是 GOOGLE 的自由,沒人能強迫 GOOGLE 一定要在台灣提供付費軟體服務,但是,請先改好程式,想好配套措施,讓已購買者能下載及更新已購買軟體,如果GOOGLE的技術辦不到,那請把所有消費者的款項退回後,再停止付費軟體服務!!


4. 人家只是把付費軟體觀掉 為什麼要罰他一百萬?
我的看法:
會被罰一百萬,是因為Google先無預警停止付費軟體服務,此舉明顯影響過去已購買軟體之消費者,是依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以第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 Google的無預警停下付費軟體服務,讓已付費購買者,無法下載及更新,的確是有"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


5. 七天試用對軟體工作者傷害很大
我的看法:
首先,我是一個 Android長期使用者,從HTC Hero/Motorola Milestone/Desire/I9000/Desire Z 一路用過來,深深知道,要備份APK,從購買下載完到備份好APK後接著退費,15分鐘是足夠的,但如果我購買軟體,並不是為了盜版,那麼15分鐘對於了解購買的軟體是不是合乎使用一般來說是不太夠的,有些人說,軟體有試用版,買之前就可以先試用,但是,有部份試用版保留了部份功能,要待付費後才開放,而我就是為了這個保留功能才付費,付費完衣然只有15分鐘了解是不是合乎我的需求,也就是,之前的試用版,對我來說,是沒有試用義意的,Google身為平台提供者,應該致力於提供上架者一個安全安心的平台,防盜機制是Google應該致力發展的,但目前看來,Google對於市集上的防盜機制,並無積極改善之現像,在大家為軟體工作者抱不平時,應該把目標放在要求 Google提供上架者一個安全安心且有良好防盜機制的平台才是,15分退貨時限,7天退貨期限這對於要盜版的人來講,"都不是問題"要盜版的人,就算Google不提供退貨機制,都無所謂,購買後,再把APK分享出去就可以了....



以下為我個人極主觀觀點,不喜請按上一頁跳過


台北市政府針對消保法第19條,要求Apple/Google提共七天退貨要求,並無違法,因為目前沒有一條法令上說了,軟體下載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但消保法第19條,的確是跟不上日新月異的科技,和種種不同於過往的商品購買方式,但"惡法還是法",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有完善的立法/修法機制,如果有人對於某條法律感覺不妥,感覺是惡法,還記得立委選舉時,你投給誰嗎?,去找他吧,把你的想法告訴該立委,讓你自己手中的選票,成為改變惡法的推進力量,但是,惡法在修改三讀通過前,它就是一條你要遵守的法律,這是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應有的法治素養。

在眾多Google和台北市政府事件文章中,我也看到了有某些人,以政治傾向來看是非,我想說的是,只要是公共議題,就不該有政治立場之分,難道泛綠的人,就不會買了不好用的軟體需要退費嗎? 反過來一樣,難道泛藍的人,就不會買了不好用的軟體需要退費嗎?公共議題,絕對絕對,不會因為不同政治立場,就有不同的結果,所以,不要因為是台北市,就把台北市做的對的事全部抹殺,也不要因為是高雄市,就把高雄市做的對的事全部抹殺,這不是一個理性的行為


有人說,台北市政府怎麼不去管管PCHOME/管管SONY/管管.......,我個人覺得,的確,我們也要都監督台北市政府,對設立公司在台北市的相關公司都依法管束,但我們不能用這種不屑或是看笑話的心態來看台北市政府,這不是有人違規時,和警察說,你怎麼不去抓小偷,昨天誰誰誰被打了怎麼不去管,前天誰誰誰被搶了怎麼不去管,不可取的心態是一樣的嗎 ? 有政府單位,依法保護民眾的權利,不管是選前做秀,沒事找事做,在我來說,都是對民眾有利的,是對民眾有利的,又無違法,那就該受到民眾的支持不是嗎?

最後,我支持台北市政府,依消保法第19條,為人民向廠商爭取,Google可以依 (N1)中提到的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提出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來免除第19條的約束,也就是就15分鐘退貨時限來和政府協商,這才是一個三尊的做法 (尊重政府法令/尊重消費者/尊重Google自己),各國有各國不同的國情,沒有那種哪國可以為什麼台灣不可以的,跨國企業,進入各個不同國家時,本來就該遵守該國法令,該國政府過去未要求,不代表不必遵守,當然,Google可以因為無法遵守,而放棄在該國中的違法業務,但在放棄前,本該針對已消費之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配套,而不是現在樣,讓已購買的人變成孤兒..!!!!


PS.在同意合約中,所以不合法違法的相關條款,都是無效的,也就是如果今天Google在使用條約中,如果有一條,使用本服務時,表示放棄所有對本服務的法律追訴權,這種違法的條款,就算你同意了,該服務對你做出違法的事,你一樣可以提告!!! 會講這個,是因為有網友提出,Market條款中有一條大意為,Google可隨時停止服務的條款,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


PS2.字打好多,可能有錯字/掉字...@@ 還請大家見諒...XD


PS3.歡迎大家針對法令提出看法,討論,但嘴砲的請不要來,這棟樓希望不要歪.....那種情緒,無理,莫名的回應...例:那我選了總統也可以七天退貨....我買了電影票看完後也能七天退費...這類的,麻煩引戰的請遠離...X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2011-06-29 20:10 發佈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相當理性且依法論法的好文章,
個人非常認同!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本來以為又是一篇爛文章,
進來一看,很好!條理分明~

事實本是如此!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Jack.He wrote:
相當理性且依法論法的...(恕刪)



humour wrote:
本來以為又是一篇爛文章,
進來一看,很好!條理分明~

事實本是如此!


謝謝~會想寫這篇,主要是因為,有不少人誤解了消保法第19條的部份 X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樓主講了一堆法的問題,如果單純是法的問題,也不會在這Android版鬧的風風雨雨,執法者那麼忙,事有輕重緩急之分,值不值得的問題,很多人不滿的不是”法“,版主試著跳出法的思考,再寫一篇文章來瞧瞧!
Grunder2006 wrote:
謝謝~會想寫這篇,主...(恕刪)



個人保留

因為光是這點 "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

本人覺得 ? 當你都接受那個合約了....閣下是"本人覺得不應該停 ?"
你跟廠商簽約了...上面寫說他可以斷你貨
問題是他貨給了嗎 ? 給了
然後某天他真斷你貨了
你要跟他說你付錢了...你未來一樣不能斷我貨
問題是 契約書你簽名畫押了 ...
然後你要去告他...他以後不給你貨 ?

這邏輯說真的有問題耶
很鞭辟入裡的中肯文!加分~

有些人根本就是來順便補刀、偷渡政治文的~
扯歐美、扯日韓,最後再來放個大決,都是「阿共仔的陰謀」

GOOGLE、APPLE根本不是重點,讓管妹、管哥加班刪文才是最重要的目的.....





絕大部分的人可能連android手機都沒有
更別說付費買市場軟體了~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文章落落長,看了還是有點疑問?你提的N1,N2,明明只是個討論研究,你如何認定虛擬商品是包含在19條裡?
pchome,yahoo到今天網頁上還是說軟體序號一經發出後,不受理退換貨?

另外"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是你"依法覺得"?還是"個人覺得"? 所以微軟關了他手機的market,你也覺得不合法?SONY 的PSN被駭,你也覺得SONY無權暫停PSN的服務?
樓主寫的很清楚.引據有節,幫忙推一下.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google的條文聽說比我國憲法還要優先阿

所以google是對的

google不爽讓你用的 台灣人不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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