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大家在第一次進Market按"接受"的時候~不知道各位看過了沒?
2. Android Market 的 Google 條例
2.1 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
沒錯
很賤
但Google就是可以這樣做
依條例辦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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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所有條文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沒錯
很賤
但台北市政府就是可以這樣要求
依條例辦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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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的錯?
耍賤招大家就一起
台灣是多少用戶,Google這個中間人服務會因此賺多少『可見』收益阿?
北政府+Google 演出了一齣好戲給漁民看,
漁民因此看到自己的1美金被重視,而花了人生中的幾小時來關心這件事
手機程式有過多因應急迫性需要的程式
有更多10年不會用到,要用時不能沒有的程式
要求七天鑑賞期來滿足自己的免費需求?
是早就估計好了Google絕對會讓步才如此招搖說『請Google退出台灣』嗎?
根本是貪小便宜的漁民夥同偽裝的漁民去爭取未來荷包裡那些不願出走的朋友
好心建議他不喜歡別用,他還要仗著Google說善,建議Google退出台灣,挾持Google去跟app全世界開發人施壓給他超過全世界的特別優惠?
撿到皮包還嫌錢不夠多?
免費吃不夠還要打包?
建築自己的爛軟免費人生!
建議Google開兩個app使用方案,要七天鑑賞的人不得下載免費app,反正漁民是表示『好東西我一定付費阿』。他們就會每天因為要注意手上有哪些app今天要記得退貨而發現自己每天都在退舊貨進新貨,日子久了才發現『原來漁民是我』。
一兵勤務 wrote:
2. Android Market 的 Google 條例
2.1 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
沒錯
很賤
但Google就是可以這樣做
依條例辦事的 ...(恕刪)
消保法字第 0940003165 號函頒,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貳、不得記載事項
四、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六、終止權保留,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任意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Google 單方面約定任意終止服務的條款,牴觸消保法,這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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