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4236774 wrote:
中華電信受電信法牽...(恕刪)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取至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2010hsiao/24600532
結論
綜上所論,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33條有關「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之節目及廣告」,本人主張不得以免費合理使用處理,而應採法定授權制度,或必須透過集體管理團體收費。如果係採法定授權方式,未付費乃民事責任問題,而非刑事責任問題。蓋二次公播系統業者對節目事先無法篩選,如果僅落入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範圍,而無配套措施,在刑事壓力下,將任著作權人予取予求。至於付費金額,如果預見雙方認知有差距,為了避免牽連過大,初步可以先由主管機關訂定
消費者不管有沒有覺醒
市場價格永遠都不可能合理
關鍵在於法規的制定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