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台灣法律很腦殘
你說機車不能騎人行道,這我覺得很合理
但是你整不能在一個會經過人行道的地方,蓋了一個停車站
然後要機車用牽的進去,這就算了,然後還派人專門開這種陷阱罰單。
不要在那跟我說危險不危險拉
難道汽車停車場的車道,都沒有經過人行道的嗎???
那是不是要下車推車進去???
像小北接那邊跟銘傳大學那邊 兩個根本是兩套標準
http://w2.hwc.edu.tw/life/traffic%20safety/assize.htm
http://www.slm.ks.edu.tw/traffic/law-2.htm
第三章 慢車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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