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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車道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相互關係


yme1029 wrote:
防禦性駕駛觀念一定要用
既然大大在最右側打算並直行,也是要注意左側是否會有來車會右轉
只能說行駛馬路上就是要多注意...大大很難有0%責任

有些笨蛋要右轉也不靠右邊走,要轉也不事先打方向燈(我聽過最爛理由是閃太久耗電xd)
像我開車要右轉一定封死右邊車道提早打方向燈,這樣後面直行機車知道我要右轉會自動避開不會停我右邊。
若還在執著地上寫的"機車優先道",等綠燈亮右邊直行機車一衝就轉不過去,出事故反倒變成在內線車道右轉的三寶。
基本上我用左轉靠左,右轉靠右,中間直行(以三線道為例)的邏輯行車是很少發生事故的,
照遠通部某些無腦規定走才會出問題。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在交安法有提到這點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也有列項: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再來下面這連結判決書更明確提到: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


再審無罪判決書 - 司法院


因為很多東西都是機車跟汽車才會發生.但往往一發生這樣的情況.大部份都是騎士受傷...

人一受傷往往整個"法" 就偏掉了...變他最大了

如果前.後車都是汽車怎樣構成前車轉彎禮讓後車直行?


而且這判決書後頭講的很有道理...

在右轉車道.就要有會出現右轉車的情況發生.

同理..樓主這車道.的確是右.直車道...要直行卻又要從右側超車???



PS.汽車跟機車併行.是得先讓併行車先行.別傻傻的...
同車道我覺得後車責任比較大耶
責任大概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阿葛5200 wrote:
同車道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相互關係...(恕刪)


同車道前車打方向燈右轉
後車直行怎麼會擦撞前車右側呢?
恕我駑鈍
無法理解

阿葛5200 wrote:
我方為直行機車對方為右轉小貨車,兩車行駛於為劃分汽機車之同行方向車道,小貨車為停等號誌之第一台車,當時為紅燈,我方機車於路口前100公尺處見前方為紅燈,有稍微減速滑行,至50公尺處時號誌轉為鮮綠燈我方稍補油門時速略為50-60,至號誌前2-3公尺處發現前方小貨車偏右準備右轉(有方向燈),我方隨即按喇叭示警並減速,為將傷害將至最低所以我方機車向右偏但仍煞車不及轉倒後卡入該小貨車左側底盤左後輪處。
想詢問責任歸屬

樓主的標題:同車道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相互關係
樓主的內文:兩車行駛於為劃分汽機車之同行方向車道

到底是哪種情況, 樓主可能要再澄清一下

原則:同車道, 前車路權優先
不同車道, 直行車優先
如果由我判同車道是沒有轉彎讓直行的問題!
現在會有這樣的解釋都是自行亂擴大解釋,不符當初交通規則的原意!
再者超車規定是應從左方為之,右方超車的行為是違規行為!
先不管對不對,違規不違規,總之,用命去捍衛路權很不智。防衛性駕駛預先警覺有違規即將發生而退避是必要的,忍一下可以活很久。
你的案例事實是否為:
1.兩車行駛於((同車道))
2.對方行駛過停止線時你欲從右側超車?
3.碰撞點如圖所載之路口

這邊的問題意識為
1.同車道係前後車關係有無轉彎應讓直行之適用?
2.行經路口得否超車?
3.同車道超車得否由右側超車?
上述問題您回答後便能知悉自己之過失為何

附論:
之前有判決係自小客車轉彎時太晚打方向燈,於路口處重機騎士從其右側超車
前者被認定僅25%過失,本案你只要google重機右側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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