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主義復辟?漠視民主邁向獨裁的第一步?違憲空汙法三讀過關!
空氣汙染防制一直是環保署強力執行的重點,因此,台灣現行的汽機車廢氣排放標準,嚴格程度也是站在世界尖端。為了下一代的健康,我也贊成應該要盡快改善空氣汙染。
其實,台灣的環保檢測標準早已經是世界數一數二的嚴格了!早在2017年就已進入到第六期環保標準,環保署更早在2013年就已經公布將於2021年實施第七期機車汙染排放標準,跟歐美等先進國家同步,新車都必須符合新標準才能販售。
台灣本來的廢氣排放檢測制度,是以車輛出廠年份當時適用的環保標準來做檢驗,新車五年後開始要一年檢驗一次排氣,也都依照購買時的標準來檢驗。如果車輛零件逐漸老化導致超標,可清理或更換零件以重新達到標準,隨著時間流逝,老車零件故障變多而維修昂貴,或零件短缺、民眾汰換為新車,老車自然越來越少,政府再加以補助汰換老車,自然能加快淘汰老舊車輛。對於有意繼續維修保養老車,或許是有感情、或許是視為收藏,只要想繼續保留老車,自然會多付出相對成本來維修保養,使其通過該車適用的環保檢測標準,不維修保養者,自然驗車不過遭到淘汰,如此規定,合情合理,大眾普遍也都能接受。
然而,2018年6月25日,空汙法三讀通過,內容更加嚴峻,授權環保署能夠對人民十年以上老舊汽機車不斷加嚴檢驗標準,最嚴重可以註銷牌照,讓人民無法行駛使用車輛,此舉不但無視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更是明目張膽直接侵害人民權益。雖然環保署出面滅火,指出並非追殺老車,只要保養得當,通過檢驗同樣可以繼續使用,但有點車輛常識的人就知道,三期標準車輛使用化油器,四期標準已進入噴射供油,在車輛硬體構造上完全不同。要符合四期標準,也就是HC(碳氫化合物)低於2000ppm;與87年以前第三期排放標準9000ppm落差太大,據環保署估計,二行程機車的一氧化碳排放不合格率,將從14%增加到45%,碳氫化合物則會從6%增加到93%。依照現況推估,有約96%的二行程機車受到衝擊。即便今日拿一台二行程全新機車來測,也不見得能通過四期標準,更別說日後還會不斷加嚴五期…六期…標準了,且更加絕望的是,空汙法適用所有燃油汽機車,並非單指二行程機車。
至於其他…分階段、分期程規劃、預先公告,再召開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考量特殊性盡量予以通融…等等,都只是為平息眾怒的安撫性說法,即便是召開公聽會也只是流於形式而已,公聽會舉辦的目的只在蒐集民意而不在回應,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約束,環保署依然可以恣意直接執行。即便諸多安撫說法,但空汙法這把槍已經在手,如同槍手說我不會開槍打你,但他只要有槍,你會信他嗎?只要有槍,他不定時想開槍就能開,沒有任何措施能制止,你能安心嗎?空汙法一旦執行,人民逐一遭註銷牌照、孤立無援,到時候民眾仍是求救無門。
為了下一代的健康,筆者也贊成應該要盡快改善空氣汙染,然而卻以如此蠻橫的法條,強力掃蕩汽機車,真有其必要嗎?
首先,環保署提出了很多驚人的數據:「全台機車數量高達約1300多萬輛,其中二行程機車數量又高達114萬輛。四行程機車,一年PM2.5排放量是1700多噸,114萬輛二行程機車一年就排放約1000噸,平均每輛車約是四行程的5倍,且二行程機車排放的污染是四行程機車的18倍…」。
但環保署沒說的是,二行程機車早在2003年就已停止生產,且目前數量已經由2011年的360萬輛大幅減少到目前 (2018/05) 的114萬輛,其中又有許多是幾乎沒騎只是沒註銷牌照或早已停駛的車輛,二行程機車數量早就所剩不多,加上老車本就維修不易,維修零件日益短少,任其自然淘汰即可,實在不需要如此強硬追殺老車。即便是在歐美,也沒有這種持續加嚴檢測排放標準的追殺條款,台灣獨步全球。
被環保署點名惡名昭彰的二行程機車,那些百萬輛污染的驚人數據,看來很驚人,但以環保署提供的PM2.5境內汙染來源分析數據來看(附圖一),其空汙排放比例卻僅佔2.0% ~ 2.6%,算上那些很少騎、或停駛未註銷牌照數量,實際百分比只會更低。而1300多萬輛的四行程機車也僅佔2.9%,千萬輛機車全部加起來僅佔不到6%,卻要被空汙法強力追殺,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
於此,環保署官網於2018年6月26日發布之新聞稿也主張:
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是否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依據法律溯及既往之規定,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另大法官釋憲「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之意識漸高,因而產生環保公共利益之共識,從而制定嚴格環保標準,獲得更高程度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之確認,目的之正當性程度愈高,應愈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本次空污法第36條修正條文授權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希望降低老舊汽機車造成之空氣污染,可「增進公共利益」,且具正當性。
環保署為了修法,顯然有備而來,連同疑似適用之憲法法條也早早備好,三讀通過隔天立即發布新聞稿澄清滅火並強調其合法性,環保署以其國家機器行政群體之力執行,效率之高,讓為了生存忙於工作的人民實在無多餘心力招架,甚至連這法條在三讀前也沒多少人能注意到,通過後才從媒體知道居然如此侵害民主人權,逼迫人民只能無奈想辦法起身自救…。
改善空氣汙染的確刻不容緩,但是並不代表就必須以侵害人民財產的極端方式來達成!尤其在實際排汙比例上,僅佔不到6%,但卻影響千萬輛機車車主,其中也包含了社會中最多的弱勢族群,無奈僅能以機車代步工作生存。依據交通部統計數據顯示,車齡超過10年的汽機車高達1,120餘萬輛,約占全國汽機車登記數之52%。也就是說,那條環保署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汽機車的排放標準,等於讓一半以上的汽機車車主面對「將無法行駛」的狀況。
法律有所謂的「法律原則」,如下:
比例原則:
此一憲法位階原則,乃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最早之原意為約束政府機關,避免變成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酷吏,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種原則:
(一)適合性原則:該行為之實施,須能達到所欲追求之目的。
(二)必要性原則:該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必要範圍,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三)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即人民因此受損之利益(私利)須與所追求之公益相當,即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之意。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也有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信賴保護原則:
此一原則,主要是規範政府不可「朝令夕改」,而影響施政的前後一致性。尤其是對人民不利者(負擔性法令)更不可溯及既往,但有時如果溯及既往,可對人民有益,則不在此限。
環保署主張以憲法第23條來試圖突破信賴保護原則,卻不顧其「程度」是否有其必要性,任意侵害民主人權。千萬輛機車污染僅佔不到6%,且原本已有嚴格法規持續運作維護環境,連二行程機車都從2011年的360萬輛汰換至今年剩114萬輛了,難道僅為了「加速」汰換已經為數不多的老舊車輛,不惜侵犯犧牲人民權利?這增進的公共利益,難道和憲法第23條提到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在程度上有對等嗎?有其必要性嗎?很明顯的並沒有。
參考外國,也有許多很好的方式,例如加重老車稅金,讓車主思考老車留存的必要性;或是隨油徵收燃料稅,讓使用越多者付更多費用…等,都是相當好的方式,為何要以如此強勢法條侵害人民財產與生存的權利?工業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造成的污染比例高達6~70%,大公司企業老闆擁有的龐大財力與資源,和一般市井小民完全無法相比,但政府卻為了僅僅不到6% 比例的汙染,強硬追殺人民用車,侵害人民權利,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筆者並非法律專業背景,卻也被迫查詢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的條文細項,終於發現憲法同樣也制定了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0號解釋曾簡潔闡示: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中之闡述亦同此意旨: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用汽機車為人民之財產,本應受憲法保護得以自由使用與處分,對於弱勢族群來說,汽機車更是賴以維繫個人生存的交通工具,不論是上下班通勤使用、做小生意採買運輸使用…,一旦被註銷牌照禁止騎乘,都將嚴重影響人民生計。尤其機車族群數量最為龐大,影響人數最廣泛,包含的弱勢族群也最多,就是無力負擔購買新車才只能騎老車。
以現今台灣低薪化社會,仍有一堆人做著22K薪資的工作,更有台灣七分之一的人口,約三百多萬人月薪不到三萬,在這普遍低薪化社會,要人民如何支付動輒七八萬元,比外國還貴兩三倍的新機車費用?要如何支付七八十萬的購買新汽車費用?貸款?借錢?無端增加這額外的沉重貸款償還負擔,只會讓生活更加陷入困境,更遑論許多貸款困難的弱勢族群…。
各行各業都有賴車輛運輸,而汰換車輛所造成的龐大費用,轉嫁到人民身上,物價更可能隨之上漲…。此法一過,連購買相對低價二手老車的無奈選項也被扼殺,顯示此法在在都侵害了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甚至是生存權。
不但如此,依照釋字第 499 號,憲法有其最基本原則: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就連要修憲,也必須要符合這四點憲法基本原則。更何況只是制定空汙法,居然逾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基本原則,任意侵害人民財產?若是任由此空汙惡法先例一開,人民默不吭聲,政府食髓知味,今天敢侵害人民財產,下次可能就禁通訊網路自由、其他自由及權利…?有沒有可能?當然有可能,當初希特勒時代的德國魏瑪議會民主制,仍保有議會民主制形式,納粹希特勒就是以「反擊共產黨危害國家的暴力行為」為名,由總統興登堡簽署了《保衛人民和國家法令》,取消了魏瑪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受人身、言論等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權利,確認法西斯的恐怖、迫害、拘捕制度,自此德國民主一路沉淪…。
另一例子,即中華民國自身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行長達43年,憲法也遭凍結,其中細節大家都清楚,就不多說了。
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至高無上不容侵犯,藍黨不能、綠黨同樣也不能。憲法條文是死的,若有法規違憲,憲法並不會自動跳出來檢舉,仍需仰賴人民或專家學者監督舉發,若無人注意到或站出來發聲,任其肆意侵犯人民權利,最後只會讓民主名存實亡。
依據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為了避免空汙法繼續損害人民權利,致使民主倒退,應予以宣告違憲無效。
本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07781762718747&id=100004607976622

(附圖一)
--看完網友回應後心得------------------------
每個人都有自私的一面,也只會就近關心自己周遭發生的事,
反對損害到自己的權益,這都是人之常情。
站不同角度有不同觀點,支持的部分自然也會不一樣。
一件事情會有表面看得到和背後看不到的部分,
每個人的年齡、背景、知識、經驗和閱歷各不相同,
看到同一件事情後,認為是真正重點的部分也不相同,
有些人著重在眼前,有些人能看到背後隱藏深遠的部分...
我分享這文章,是因為覺得此文看到了一個重點,
也是我比較看重的部分,
不是幾行程機車的問題,和空汙也沒有關係
最重要的核心問題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受損了,人民的財產權被侵犯了。」
是「大家」,也包含你我的權利被侵犯了。
文章著重在人民,
其他諸如大貨車、大工廠背後代表的是大老闆和其財團龐大的財力資源,
和市井小民在承受衝擊力上,完全不對等,市井小民才更需要保護。
那群官員和民意代表...(其實大多就是藍和綠政黨),訂了這法條,
這法條最嚴重可以讓你的車驗不過就無法上路,
他的標準是可以持續加嚴,對法條敏感一點的人就知道,
「加嚴」兩字才真的嚴重,因為沒有訂出範圍,只有授權卻沒有煞車。
今天任其通過,下次可能就換成你的房子、或你的網路...,
因為你的房子不符合新的建築法規要拆掉或強迫改建;
因為網路詐騙太嚴重或駭客太猖獗,所以即日起要限制檢驗網路訊息傳輸...
這有可能啊,馬英九在任時,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就有爆出爭議,
法規指出,若網路內容被認定違法或妨礙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即可移除該網路內容...
網友反對政府控管網路內容,擔心言論自由、隱私等權利遭到侵犯,在網路上掀起革命...。
2013年的新聞而已,關鍵字去搜尋一下可以看到。
而文章中說的納粹的例子和台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也是確實發生過的事,
戒嚴43年,就連憲法都凍結...總統連當好幾任,跟獨裁差不多啊。都是實際發生過的事。
文章大概太長了,很多人大概只看標題或沒看清楚就來留言,
很多網友的留言,文章裡面其實已經都有回應到了,
不斷跳針的,如果不是消毒部隊,那也可以試著同理思考一下
台灣本來就有很嚴格的環保檢驗法規和汰換老舊車輛的措施,
網友不斷跳針批評的二行程機車,數量也已經由2011年的360萬輛
大幅減少到目前不到百萬輛,
實際上老舊車輛其實已經一直有都在減少,照這速度,
五年十年後可能就完全看不到了,(會排煙的不見得就是二行程,四行程故障沒修的也會冒煙)
速度不算太慢。
但空汙法是一帖重藥,殺敵一萬,自損三千,
就只為了已經所剩不多的二行程?
法條一過,一二年後開始實施,的確可以更快加速淘汰,
但是只為了加快速度,要用人民權利受損的代價來換?
政府也可以選擇其他不侵害人民權利的方法實行啊。
這算盤算來划算嗎?我不用下這重藥,二行程也會消失啊,
只是慢個幾年而已,但人民權利受損也就受損了。
再過個五年十年,二行程汰換剩不到十萬輛,路上幾乎看不見了,
但是法條還是存在,你我的權利受損還是不會變。
我自己也討厭空氣汙染和烏賊車,
但是只快個幾年,而且還有其他真正的大汙染沒去嚴管,
你我付出的代價卻這麼高,這樣划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