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
若二行程機車
出廠日在1996/03
排氣量49cc
一整年未騎
收到通知單
105.6/30止要去驗車
不然罰2000元
因為要參加貨物稅減免
舊換新活動
所以委由附近車行報廢
車行說要驗車才能請領補助
所以於6/24於車行,直接驗車但未通過
於6/27車行就去監理站報廢
那請問我還會收到罰單嗎?
環保署說
驗車未通過一個月要複驗
不然一樣要罰款
可是車子都已經不在
或報廢了
要怎樣通過複驗
到底那個說法是正確的
我們是否被車行騙了
有人可以提供給正確方式
教我怎樣處理這問題嗎?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