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我今天9月時賣一台機車給車行...合約書上寫15天內對方要過戶但今天已經11/27號了..小弟在台南讀書...台東家人收到排氣檢驗單..說7天內再不檢驗就要罰錢..11/27 10:20分我打去監理站查我名下機車..發現那台早已賣掉的車竟然還在我名下..11/27 10:30分立馬打給車行詢問..對方說他查一下,等等會聯絡我請問如果車行一直不過戶..到底是採甚麼心態!?我蠻怕如果還沒過戶..車行給我騎去闖紅燈..作壞事..等等那罰單..等等該由誰來負責!?
lovebaby8116 wrote:請問一下各位我今天9...(恕刪) 罰單當然是你要負責,剩下就是你跟對方自己私下去釐清楚,監理所只看名字,管你過不過戶,那是你們兩個私底下的事。因為你合約寫15天過戶,財產交付他人卻不去關心或催促那是你自己的問題,你可以提出合約證明某天開始你車已交付對方,不是你在使用,對方若不肯幫你繳罰單,就只能告了。未過戶前驗車責任還是要由你自己來負責(費用、罰單),你只能依合約去向對方要求,15天內對方都有權說尚在緩衝期內所以不是他的責任,超出15天緩衝期後才是他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