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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0727.lee wrote:
公訴罪
既然是公訴罪
就是一定要去的
因為這是國家規定 不是你說私下和解就可以怎麼樣的
記得下次遇到一樣的事情不要報警就不用上法院了!
不報警對方會來跟你談和解?! 真好笑
公共危險罪?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問題一:我同事"告訴人"可以不出庭嗎?會不會有什麼罰則???
(上次出庭是以告訴人身份,不是證人,沒有證人費拿,光請假就賠本幾仟元了)
=>不行,沒出庭又沒請假的話,下次傳票可能會被蓋"抗傳即拘"的章,再不去可能會被拘提
問題二:是不是庭上真的有需要同事出庭的話,就會將傳票上的"告訴人"改為"證人",
因為好像證人即有強制力一定要出庭,但至少那時有證人費可以拿?
因公訴罪當證人出庭是不是可以向公司請"公假"???
=>不能改
問題三:出庭時間一定要正常上班日嗎???這樣請假賠本賠很大也,
這是公訴罪,跟我同事又沒什麼關系,政府要告對方,還拉我同事賠本玩???
=>想太多,假日公家機關休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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