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記一點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六OO 七OO 八OO 九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