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關於屋頂賣場...被盜圖!連內容都直接複製貼上

雷小炫 wrote:
噗還是沒回答我的問題...(恕刪)


這麼基本的東西都不懂,還「噗」哩…

http://www.law110.com.tw/SEO/SEO_1149.html

您可能不會用google,沒關係,我幫你。

自己看一下,法律諮詢網站裡,一堆求救的PO文。


如:「你好,今年四月底經營網拍的商品在我不知悉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那當下我就馬上撤下照片與說明,並於網站中公告說明說未維護總代理權易,也避免違法,所以不使用官網照片說明等等.

那於5月底又再次說明商品來源(國外公司貨),此時照片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沒商標出現,並於圖中央明顯標示說明照片是自行拍攝現貨照.

孰料,於6/4收到對方委任律師的存證信函,告知我違反著作權(第91條規定),傷害了該公司權益,造成損失,要我切結,並支付律師費等語,否則將依法追究.那如果因不知情而誤用欲和解,可與律師聯繫.(當天圖天全部撤銷,沒有商品文字說明)

我聯繫告知事情始末後,律師說他會轉達給該公司,那我再問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嗎?他說都可以.現在我是該怎麼做呢? 被動的等對方載有動作嗎? 還是該回函採低姿態道歉嗎? 謝謝!」

回覆是:「基本上,您在5月底使用的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因為著作權法是保護他人的攝影著作,既然是利用自己拍的照片,並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至於之前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照片的行為,是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合法販賣物品,僅是在刊登時未經授權引用他人圖片。與對方和解的話,原則上對方就不會提告。但如果對方要求的和解金實在過高而無法負擔,選擇不和解來讓法院處理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您的商品是真正的,並非仿冒的,引用圖片作為說明並非嚴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從寬處理的機會比較高。而您在回對方存證信函時,說明您使用自己的照片著作,並無侵權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這裡面你有時間可以數一下,多少人接到了這類案件的存証信。這個個案還只是「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這還只是一個網站而己…

法律條文在此,如果你還是看不懂,我就幫不了你了。
http://www.copyrightnote.org/statute/tw0045.html

請看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看到沒?「原件或合法重製物」要「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才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prometheus0125 wrote:
這麼基本的東西都不懂...(恕刪)
這傢伙如果賣的是攝影器材,可能跟我舉的例子是同一件事,就是代理商在整肅水貨商

代理商真正的目標,是阻卻賣水貨的行為,但以違反著作權為手段來嚇阻
樓主真正的目標,是讓對方履行約定,但以違反著作權為手段來執行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