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pont33 wrote:
樓主這麽在乎法理情理...(恕刪)
那這麼說 我也可以說建物主是否有先確認為"法定"私有空間再來張貼告示押? (不過有應該會提出"依法"二字公告,而且確認是屬他的 他貼明嚇阻效力更大對他與住戶不是更讚? 為何不提呢? 所以我理當認為他是情理優先無誤吧?
你要丁我先有雞蛋還是先有雞的文字遊戲, 那我跟你講看法好了,追溯法律制度源頭,台灣空間範圍沒有依日法新法去限定汽車機車數(尤其汽車空間範圍大於機車佔公有地影響更大,至於有無官商勾結原因就不多說了,講情嘛),就已經是錯誤了,如果公有地範圍都能依照情理"先"屬建物主 那你應該牽車都要到安全島上去牽了。
總之,這事有底了,確實如前面幾位大說的,哪邊提出法律證明(不管屬公私)依法走哪邊正確,我會去做確認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