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例如:受雇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運送人持有,竟與捆工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七二號判例)。
容我直言,這個應該是民事侵權責任,不會成立刑事責任的詐欺或竊盜等罪因為不論詐欺或竊盜,都必須要有 "不法之所有" 的意圖這個案例,車行老闆只有 "不法使用"的意圖,他完全沒有要據為 "所有"的意圖有所謂的 "使用竊盜" 不是 "竊盜" 的說法,就是這個意思
ming690721 wrote:版大~會不會太耗呆!...(恕刪) 現在千錯萬錯都是被害人的錯就是了?性侵別人怪別人穿太少?詐騙別人笑別人太笨?逼車扁人說別人欠扁?那怎麼不說說富堡車業在拆坐墊的時候何不當場制止?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