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破.破許男 wrote:員工因公務騎機車外出...(恕刪)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所有法規只規範因工作因素受傷或產生職業病的狀況並未規範財產損失部分如果上法院機車零件還要加算折舊費用可以告知員工如果上法院只會比現在拿到的金額少,不會更多...讓他自己評估
Mark43 wrote:員工家屬貪得無厭,既...(恕刪) 沒有喔.勞動基準法保障公務 上下班 事故 傷害 死亡 人損財損公司都應全額支付受傷期間應有的薪資不得苛扣 還要有慰問金所以不是誰貪得無厭 而是勞基法有沒有確實施行的問題而已要告輸得會是雇主 最近好像勞保局有在打廣告的樣子已經不像以前因為賠償金額太低 勞工都不願意去申訴畢竟訴訟很費時費力費錢
奇怪,是不是大家都是老闆? 如果是員工這麼逆來順受? 台灣的勞工真可憐!!! 先不說上下班,因公外出而發生意外,就算是私人機車為什麼要員工自己吞? 公司應該要全額負責才對呀而對方願意負責70%,公司再給70%也不對,應該是公司全額負責體傷、車損,對方的70%賠償則交給公司,畢竟對方有可能賴帳不付錢,公司等於像保險公司幫員工代位求償的觀念所以如果公司不想遇到這麼多麻煩事,就是找保險公司保好保滿,以後洽公出意外無論是公務車、私家車都由保險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