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建造送審時載明的用途都是"停車"
表示說在車格內擺放"車輛"是不違反其用途的
但車位有以下三種狀況會有不同的情境
1. 車位擁有獨立產權,為專有部份
不管規約是怎麼訂的,你想停機車或者停三輪車都站的住腳
因為你是有獨立產權的,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 車位為共有持分(買屋時有簽分管協議-約定專用)
買屋都會簽屬所謂的分管協議,所以想限制車位的使用方式意即要變更分管協議的內容
而分管協議的變更是需要"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同意變更才能生效
否則此約定專用也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3. 車位為約定共用
社區內的車位是屬於住戶所共有的,因此規約的訂立是可以限制其使用方式的
另外,若機車格與汽車格是屬於獨立空間(有分開的進出通道)
社區是可以透過規約限制出入口進入的車輛只能是汽車機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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