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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貪圖一時的方便,可能會成為別人慘痛的經驗


david123763 wrote:
這就可以用警察最愛的...(恕刪)


那像這種車輛保養不當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
若真有心的話,可以告什麼??
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流_星 wrote:
那像這種車輛保養不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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