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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未過戶 車主肇事不面對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這條罰3000、闖紅燈1800

想起過去以前也被罰過一次,4800就這樣飛了,心痛好久

沒有對方的地址嗎!

或者拿著簽約的文件去報案,逼對方出面解決

太瞎了,車給人沒過戶,他撞死人或自己撞死,最後都會扯不完
01真的很多神人 會說一罪不二罰

完完全全把憲法丟掉 直接套用刑法

真的神
敢和現在的學生做買賣,就那吞了吧。
原PO應該高興,他不是撞死人。
好懶 wrote: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這...(恕刪)
又一個好傻好天真,本票能幹麻?

不趕快找回車子、找到人,你的麻煩大了

找不到肇事者,那就是找車主

有沒有留對方的身份證(影本)?

只有一張本票? 找不到人的本票能做什麼事?

趕快去將對方挖出來吧,那怕是親朋好友、facebook,都可以~~

我猜key 應該也給對方,沒留副本對吧~~找到車還騎不回


負三貸 wrote:
01真的很多神人 ...(恕刪)


台南市員警巡邏發現兩名未戴安全帽的少年共騎機車,這兩個屁孩不僅攔查不停,反鑽進巷弄內跑給警察追,員警一路追進死巷,少年見無路可去,只好停車,但仍一副滿不在乎態度;執勤員警呂家偉「一怒」之下,依沿途錄影的違規事實連開28張罰單,共3萬元罰鍰。不少網友讚聲表示「這樣才能給那些小屁孩一點警惕!」

死巷被捕 少年不在乎

小屁孩遇上執著的員警,這下「GG」了!台南市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警員呂家偉日前執勤時,在中西區民權路與華平路口發現兩名少年共乘機車,都未戴安全帽,立刻上前示意攔查。

騎車的15歲陳姓少年見呂員上前,因無駕照而心虛,緊催油門竄進巷弄裡,企圖擺脫查緝,但呂員並未就此放棄,騎著警用機車一路緊追在後,並以廣播要求停車受檢,但兩名小屁孩不理睬,一路在小巷裡鑽來鑽去,後座16歲部姓少年還多次回頭探看「追兵」是否跟上。雙方追逐10多分鐘,少年鑽進一條死巷,終於被隨後趕到的呂家偉攔住。

6大違規 罰鍰3萬多

逃逸不成的陳姓、郭姓少年,被逮到警所內仍一副不在乎模樣,對警方詢問不配合,呂員根據祕錄器沿路拍下的過程,包括少年無照、未戴安全帽、行進間蛇行、未打方向燈、不服稽查、取締逃逸等違規行為,一口氣開出28張罰單,共3萬多元罰鍰。

送上罰單後,呂還逐條向少年說明違規項目,但兩名小屁孩仍顯得無所謂,在整疊罰單上一一簽完名後,帶著罰單立刻離去。

長官誇認真 網友按讚

長樂派出所表示,一般資深警員對違規取締工作比較圓融,呂員一直對警察工作相當認真、執著,認為有錯就該罰,加上兩少年攔查不停又態度不佳,才會一口氣開出28張罰單。

有民眾力挺警方勇於執法,並表示「這樣才能給那些小屁孩一點警惕!」但律師林石猛則認為,根據《行政罰法》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簡單的說,警方針對小屁孩多項違規行為的處罰,僅能針對違規情節最重的部分裁罰,但此說實務上仍須經過申訴、行政法庭判決確認來檢驗。(中國時報)







這是中國時報新聞.....我所說的一罪不兩罰也只是我個人覺得有爭議當然還是要經過法院裁決.還有這不是單一個案.以前也有同樣

事件被開出10幾張罰單最後也是裁決罰1張無照駕駛結案....我找不到新聞連結點了.謝謝
關於其物權的變動,按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另民法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質言之,汽機車所有權之讓與,除有主觀上讓與及受讓之意思合致外,僅須將其交付占有即可,不以登記為必要。「占有」是我國民法上對於動產之物所有權之客觀狀態認定,誰占有實物,客觀上就認定該物為占有人之所有物。

次汽機車《過戶》乃為行政上對汽機車之管理而設,故要求汽機車所有人申請登記以取得汽機車牌照,並於汽機車過戶時辦理異動登記。此一行政法上的規定,是否影響上揭《民法》所定動產物權變動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771號判例著有「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汽車牌照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後發給之,過戶時亦同(同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不過係交通主管機關基於行政權之作用,管理汽車動態過程之措施,故應申請登記之事項涉及新領牌照、過戶、變更汽車顏色、型式、輪胎雙數及尺寸等(同規則第二十三條),暨停駛、復駛、報廢、繳銷牌照及註銷牌照等各項,其內容及登記之效力,與汽車物權之得喪變更,尚屬有間,自不能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設有公路監理機關之登記制度而排除民法第761條規定之適用。」等語,又「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觀同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亦可明瞭。」同院7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亦著有明文,準此,認定汽車所有權仍應依《民法》關於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規定為據,不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汽車牌照之登記制度,而使汽車所有權以登記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條第4項前段: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
第10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9條之1: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發文版主所述:即不是機車所有人,也不是交通肇事者的話,罰單自然與你無關。
只是暫受行政通知之困擾,如提供所有權人給相關機關,釐清責任上應有所幫助。
好懶 wrote: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這...(恕刪)

找不到人就快去警局報案吧,到時候警察找上你,你還要證明不是你騎的
警察沒抓到人怎知誰騎的。當然找車主,趁還沒大麻煩時快解決吧
去報失竊 名字你的所有權還是你的啊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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