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這種案件只是浪費原告的精神時間,就算告贏也只是被告繳國庫幾K了事,就算附帶民事賠償,那還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民事求償。
法院實務判決損害賠償原則為"恢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為了簡潔就不引法條了)
民法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故原告要自己主張要用哪一項請求對方賠償,當然也可以兩項都提出,法官再看哪一項有裡判哪一項。
但從你文中所述你損毀不至於到難以修復故應主張恢復原狀(主張金錢賠償一般來說是修復不能,或殘值過低被告不願修復)
今天法院要判賠是需要依據的
故在要求賠償時"折舊"是必然要考慮進去,而法院在判時是依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在算折舊率
依其規定機車的耐用年限為3年,依法院標準一般機車只要3年就只剩廢鐵價,但這又未免太不合理
一般以中古車價之均價作為其殘值
打個比方假如新車價10W,現在中古車均價8W那就是打八折....也就是原告在提出賠償時"零件"報價需打8折才是合理
不能說我車子開10年了板金破破爛爛還要求換全新,這當然不合理
----------------------------以上是心理建設--------------------------
給原PO實際做法:到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不用請律師,法院工作人員會教你寫訴狀跟你需要附上何種證據,這很單純免驚
而賠償依據要合法不芭樂不會被法官靠北的話建議如下:附上所有修理單據要求對方賠償以上所有的總額(想得到有關的全附上,包含訴訟費用),因原PO說車殼部分不久前才更換,故主張單據中之零件部份(工資並無折舊之規定)不該折舊計算(但要有心理準備,判決被打個九折也還算合理)。
再者原PO應該沒修到10萬吧?要是在調解程序就能達成調解再好不過,沒多少錢而已,過度勞心勞力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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