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O小白嚕 wrote:
遺失物是不知失主是誰才有期限讓人招領
只是這種車禍案件受損車算不算證物?
算的話照理是拖到警方保管場
不算的話、拖到民間維修廠也會留車主資料
這樣還適用遺失物6個月保管期限嗎?
證物與否,要看引用哪個法條
警察只對非告訴乃論(公訴)的部分,或是法條指名要強制扣押的部分,有保管義務
告訴乃論(自訴)的部分是你自己的事,證物由你自己保管
遺失物保管期限6個月,這只是舉例"保管不是無限期的",這已經是比較長的期限了
如果店家狠一點,按照環保署廢棄車輛處理辦法,整個程序總共就只有37天時間而已
(公告7天>移置保管場招領1個月>逕行報廢銷毀)
說真的
大撞之後的車子維修費高,
很多撞掉的車子不是直接丟路邊不理變成廢棄車,
就是聽到報價不修也不取回變成店家的累贅
車子一放就超過8個月,不是放8天,
如果店家事先有收保管費,店家當然就有責任
但是這種店家沒收保管費的例子,店家怎麼保管?
放店內佔用空間?放路邊被偷算誰的?放路邊淋雨銹蝕故障算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