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tang wrote:
今天新聞中看到"試車押證件 po文罵「惡質」 言論自由不起訴"
文中提及"檢察官認為開店本來就會有正負評價,客人PO文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裁定不起訴。"...(恕刪)
哈..這件案子鬧了許久總算告一段落,檢察官已經裁定不起訴了!(詳情可上新聞網站查詢)
前面幾位懂法律的網友都認為這種案子很難成罪
之前已經說過,誹謗罪是處罰「真實惡意」為原則
只要樓主不是惡意破壞他人商譽,原則上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至於那位883網友,沒事幹麻對老闆做人身攻擊?被老闆提告也算是活該.
開店本來就難免會有正反兩面評價,做生意當以和為貴
若遇到負評就動輒想要提告興訟,感覺只是在嚇唬不懂法律的顧客,對將來的生意恐怕會有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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