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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照林俊忠先生於102.08.06於調委會的要求之下予以刪除

標題改的好好笑

只是依照原告的的要求刪除

字面上的意思看起來,自己沒有道歉的心意,只是依照要求




原告要的是這樣嗎???????????

建議調解失敗,再進入法院程序吧!
挺好笑的
很多人就是喜歡躲在螢幕後面叫
結果自己被告後道歉完全都不用露臉
反而受害的車行還上新聞露過臉~真吃虧阿
老闆怎沒提出賠償要求對你名譽造成損失的一個人賠個十萬也好
今天新聞中看到"試車押證件 po文罵「惡質」 言論自由不起訴"
文中提及"檢察官認為開店本來就會有正負評價,客人PO文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裁定不起訴。"

在另一則新聞中看到"曾經幫王建民拍過廣告的知名導演莊導演,日前在北市內湖一家製片公司換證,卻遭到公司大樓的的周姓保全,把他的證件拿去影印盜用,拿去申辦手機".

雖說押證件屬雙方契約自由行為,但是否可以另一種方式如簽訂本票或像汽車試乘簽訂試乘合約等方式,
並於於客戶詢問時明確告知其權利與義務.

和氣能生財,雖然訴訟是人民的權利,卻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請律師的費用和訴訟所延伸的成本足以買數臺或賣數臺機車,大家三思而後行.
TT

kv850 wrote:
標題改的好好笑只是依...(恕刪)

中肯
看來可以直上法院了

小豬5086 wrote:
看來可以直上法院了...(恕刪)

上法院?
連檢察官都說不起訴了還能上法院?
wrote:
試車押證件 po文罵「惡質」 言論自由不起訴

2013年9月30日 下午2:04

PO文罵店家,網友不起訴!有顧客到台北市士林區一間機車行要試電動機車,老闆要求他押證件,並只能在附近騎,沒想到顧客當場翻臉,罵老闆把客人當賊,事後還上網PO文指控店家惡劣,讓老闆氣得提告,不過檢察官認為,店家可受公評,顧客把感想PO文是言論自由,裁定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開店本來就會有正負評價,客人PO文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裁定不起訴。...

yntang wrote:
今天新聞中看到"試車押證件 po文罵「惡質」 言論自由不起訴"
文中提及"檢察官認為開店本來就會有正負評價,客人PO文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裁定不起訴。"...(恕刪)


哈..這件案子鬧了許久總算告一段落,檢察官已經裁定不起訴了!(詳情可上新聞網站查詢)

前面幾位懂法律的網友都認為這種案子很難成罪

之前已經說過,誹謗罪是處罰「真實惡意」為原則

只要樓主不是惡意破壞他人商譽,原則上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至於那位883網友,沒事幹麻對老闆做人身攻擊?被老闆提告也算是活該.

開店本來就難免會有正反兩面評價,做生意當以和為貴

若遇到負評就動輒想要提告興訟,感覺只是在嚇唬不懂法律的顧客,對將來的生意恐怕會有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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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逕行、大量編輯內容,文章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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