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119529 wrote:
先前有在此車行(在板...(恕刪)
應該告不成
因為之前有一位天才法官~發明的判例..如下
「不告而取謂之偷」,這標準現在被檢警推翻!基隆接連發生2起,嫌犯偷走機車後,再歸回原位,車主直到收到超速罰單或警察上門才知道,就因為物歸原主,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檢察官認定不算竊盜罪,而是「使用竊盜」,僅僅違反社維法;民眾痛批,這是鼓勵犯罪,法界也認為極具爭議,研擬修法只要是偷交通工具,都應該以竊盜罪起訴。
101年5月23日,偷前雇主機車,犯案後歸還,非竊盜罪!在前雇主發現前,就將偷走的機車騎回原位,竟然不算竊盜罪。
101年6月15日,偷騎鄰居機車,放回原位,非竊盜罪!鄰居偷騎機車逛大街,車主接到罰單才知道,但嫌犯竊盜罪卻也獲得不起訴,明明是「不告而取謂之偷」,檢察官卻認定,嫌犯偷走機車後有歸還,沒有侵占意圖,只能算借、不算偷,引發民眾砲轟。
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
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民眾直呼離譜,要怎樣才叫竊盜?根據刑法規定,意圖「不法所有」竊取他人財物,才涉及竊盜罪,最高可判5年以下徒刑,因此物歸原主,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檢方認為算是「使用竊盜」,只能依照社維法「未經許可擅駛他人車船」,罰3千元以下罰鍰。
之前也有民眾偷接第四台、甚至偷香油錢,竊盜罪也都不起訴,執業律師覺得不可思議。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因為在捷運站及圖書館充電,或到公園提水回家用,物品無法復原歸還,竊盜罪必定成立;但儘管偷車物歸原主,檢察官認定是只使用、沒竊盜,但油料及輪胎等都有耗損,律師認為已經構成竊取,否則就是鼓勵犯罪。
引用「使用竊盜」不起訴,引發爭議,現在法界研擬修法,針對交通工具,不論有沒有歸還,都算竊盜罪,畢竟當事人沒同意借用,不告而取謂之偷,不該有模糊空間。
出自TVBS-N 新聞...引用
我是樓主的女友,我們等收到罰單後會去備案,但不會提告
他最近為了這件事情心情上受到很大影響
加上最近工作上比較繁忙,所以實在沒時間來看
我男朋友很生氣,但是仔細分析後發現提告對我們來說並沒有比較好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了解"走法院"是件很傷神勞力的事情
加上我們實在是沒那時間
再加上店家「疑似」有黑道勢力,實在不想額外惹上麻煩
並不是因為我們怕輸,也不是因為我們有半句謊言
為了不讓其他人受害,在此公佈
店家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店家名稱 倍速特
我們不怕公佈,因為全部都是事實,我們也不怕店家來告我們毀壞他的商譽
還有兩個禮拜騎500並非難事,我做業務的兩個禮拜差不多就是500公里
所以我很合理懷疑老闆可能是借人代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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