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卡戰鬥員 wrote:
你不知道自古至今當"好人"都沒有好下場嗎?
因為你的仁慈,你以為騙你的店家就會乖乖的安分守己不騙其他消費者嗎?
你沒告知大家這間店家,是要讓其他消費者繼續受騙自行承擔風險,而讓店家繼續如此,這樣對嗎?
您別誤會了!我並不是什麼聖人
我當時也很生氣,後來該間車行的老闆有向我認錯
他有老婆還有2個小孩,店面也是用租的,若我真的對他提出告訴並邀請媒體來採訪拍攝
他不但要被判刑,車行大概也開不下去了,他老婆小孩可能也會流落街頭..
您覺得這樣做會比較好嗎?
若對方真的惡性重大、頑劣不堪,我當然贊成提出告訴,將對方繩之以法!
如果只是普通日常生活糾紛,不先尋求理性的溝通,只是一昧的用法律去逼對方就範
恐怕已失去了法律的本意...
狂人阿忠 wrote:
To: eric90...(恕刪)
請問我有說我被其他車行詐騙的事情跟你有關嗎?我應該沒說過吧..
我有在誤導什麼事情嗎?
講話可是要憑良心!
我跟你們任何一位當事人完全沒有利害關係,甚至你們誰是誰我根本就不認識!
我只是說出自己遭遇消費糾紛的例子以及處理方式,認同也好,不認同也沒關係。
好心告訴你,誹謗罪成立是有一定的要件方能成立
除非對方提出虛偽造假的指控,例如:誣指對方賣假貨、賣贓物..等,才有誹謗的適用
若僅敘述自身消費的感受,要論以誹謗似乎仍有待商榷..
屆時檢方若以不起訴處分,對造是否又要以誣告罪來對你提出告訴?

但實際上誣告罪也不是這麼容易就能成立..
如此循環往復,只是徒增雙方困擾以及訟累
總之,你們喜歡互相告來告去就請便吧..

免得你又說我在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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