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與人發生車禍
我是機車直行對方是汽車要右轉撞到我
當下我很確定他的車前保桿擦到我的腳踏墊下方導致我摔車,警察初判表示對方七成我方三成責任。
當天車禍當下也有請我的保險公司與對方聯絡表示需要修車請通知我們,需要去拍照處理,後續談和解的時候,他的保險公司卻要使用代位求償與我索討修車費用,但對方確從右方後視鏡、右前葉子版、右下側裙、右前保桿的維修費用都要跟我討3成,但是我很確定他是只有右前保險桿的轉角擦到我(我眼睜睜看著他把我頂出去的),而且他的車上也沒有我機車的漆色但是卻有一整片像是從牆上刮過的痕跡。
我方有保險且與對方表示修車需先通知,而且對方保險公司一直表示是我們的人沒有與他聯絡(我很確定我的保險理賠有跟她聯絡),是否對方使用代位求償不合理?以及他所維修的項目我是否可以大大的打折扣,因為確實與擦撞位置差太多?(我自己也是一直用電話聯絡對方表示要修車,請他儘快通知他的保險公司處理,他也一直拖到第四天,我還在第三天就發簡訊告知他再不聯絡我,後續所有修車項目都由我方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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