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發言如有不實,歡迎三重「無所不拋」老闆依刑法關於妨礙名譽及信用之規定,提出告訴。
本文同步發於重車論壇及三重「無所不拋」之露天賣場問與答中。
善意提醒: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妨礙名譽及信用罪章屬告訴乃論之罪,復依刑法第237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極差消費經驗分享內容:
2012年七月許,本人將前叉內管、前叉外管、上下三角台、引擎側蓋、大燈外環送至三重「無所不拋」進行拋光、電鍍等工藝,
敲定細節後,委任店家進行施工,估價約一萬三千許(前叉內管水電鍍K金[店家表示鍍K金之價格須與工場確定後才報價]、外管噴砂烤漆、引擎側蓋水電鍍、上下三角台噴砂烤漆),且再三告知店家整組車頭配色有其整體性,如果有部分施工不能,則應全數不予施工,不然一半是新的一半是舊的,能看嗎

店家表示因工程浩大,需耗時約兩三週,本人應允。
======以下這段本人無法證明其為真實,請讀者注意。======
而在洽詢的途中,
有個目測是高中生的客人A前來取件(模型零件水或真空電鍍),
其檢視當次委託店家施工之零件後表示,該批零件有多處小瑕疵,
店家則再再將責任推諉至電鍍廠,說零件太小不好夾等云云,
A看來沒有什麼社會經驗,對於店家的說詞也只能恩恩阿阿喔喔,
其後A向店家表示前次委託施工之零件有脫色、起泡之現象,
本人因時間關係先行離場,不清楚後續發展,不過這段談話讓我對店家的責任感大打折扣。
======以上這段本人無法證明其為真實,請讀者注意。======
前文提及關於前叉內管水電鍍K金一事,店家表示兩天(星期五)後將電聯本人告知報價,
然屆星期五,店家未與本人聯絡,讓我對於該店不好的印象更加深一層,
後至隔周一,本人自行與店家聯繫,店家表示因電鍍廠的電解槽不夠大,無法處理前叉內管,本人當即表明解除委任施工之意思,並驅車前往該店欲取回所有零件,
到店裡時,向店家表明來意,清點零件後發現短缺大燈外環乙個,店家表示已送去電鍍廠進行退電施工,於此店家業已違反先前之委任契約,置解除條件於不顧,本人原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店家請求賠償,但基於好意施惠之立場,並未予以追究。
時間來到2012/8/20,店家仍未與本人聯絡,想想縱算是整組車頭施工,亦僅需兩三週,然至今已第六周,故本人聯繫店家,店家表示可來取件,至此對於該店之不良印象升至歷史新高

到店裡檢視委託品時,發現表面有多處起泡如圖一,
[圖一]
當即向店家詢問這是什麼樣的情況,
店家:你這個外環的狀況本來就很差,處理起來就是這樣。
本人:但是你在施工前沒有告知我這個情形,仍然接受委任。
店家:電鍍本來就是這樣,一電下去雜質會浮上來,就起泡了。
本人:問題是你在施工前沒有告知我這個情形,如果知道會這樣,我就不會做。
店家:退電要四百,鍍銅要四百,電鍍要三百,我拋光工錢跟你收一百不過分吧。
本人:你收多少錢過不過分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這種品質完全無法接受。
店家:不然我幫你重做,只是這樣形狀很可能會跑掉。
本人:這些事情你當初施工前都沒有跟我說過,我不可能承受會變形的風險去重做這個東西。
上面這段對話如果讀者看不出什麼端倪的話,容本人提點一下,GSX1400大燈外環新品,零件商報價2020,此店家修復的價錢跟我收1200。
店家:那沒有辦法,你要重做的話我可以幫你重做,但是會、變、形。
然而之後本人因趕去士林地方法院遞狀,故沒有辦法繼續跟店家盧洨,重點是依先前的經驗,跟店家盧洨是沒有用的,他只會東推西推南推北推,所以我就如數付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正給店家,
本來心中閃過一個念頭,就是讓他拿去重新處理,然後不去取件,反正我還沒付錢,說實話,我根本不知道他能拿我有什麼皮條,但是,這樣我就沒辦法名正言順的來跟讀者諸君分享這段極差的消費經驗,日後還會有許多個A跟我會重蹈覆轍,這樣姑息養奸的事情,我是沒辦法接受的

店家在推諉卸責之中,表示這個是小地方,大燈裝上去之後就看不見了,
圖二三是裝上去的圖,看不見了嗎?我不知道,可能是視力2.0有什麼過錯吧

[圖二]
[圖三]
本篇之目的不是為了取暖、施壓或其他不正當之目的,所以店家看到之後不用也不必更不要跟我聯絡補償或補救事宜,我也不會因為任何因素對於文章內容做什麼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