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公文都是官腔官調~之前在士林台灣大哥大附近被偷拍~條子躲在樹後面~去詢問某立委服務處附設的法律諮詢~該律師說法:『只要有人看的見,就不算偷拍!』這是哪門子的論調~那捷運、公車、廁所偷拍被抓到~都不算偷拍了嗎?????
yoroshiku wrote:機車專用道才真正是歧視機車路權的存在,請支持平面道路全面取消禁行機車道! 機車專用道根本是個屁!!!只要一到晚上路邊汽車直接大喇喇的停在機車專用道上是要騎到撞上汽車屁股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