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寫筆錄當下寫說對方無明顯過失的時候你怎麼沒有抗議?

請教問題 wrote:
今年年初在產業道路上發生車禍
對方汽車我方機車
因對方說看到前方有小動物而緊急煞車
導致我方煞車不急而追撞
而警察初判寫我方 "未保持前後車安全車距" 對方"無明顯違規責任"
但明明是他急煞車的
這樣的我實在很不服
現在對方是十年車
他去修理、開了4萬多的價格給我們
請問 倒車雷達、全車烤漆 這些我們要賠嗎
有哪些是我方不必要賠償的
對方無人員受傷
我方 機車車頭幾乎全毀
人員骨盆骨折開刀
這樣我能告他過失傷害嗎
因為調解時對方保險公司跟我們說
肇責100%在我們身上
所以他們只要用強制險賠償我
只賠償開刀費用跟看護費用
還強調開刀費用他們最多只給2萬
但是我開刀就已經超過5萬了
所以當天並沒有調解成功
想請教各位 如果我要提告
法官會如何判肇責
會有百分百肇事責任在我身上嗎
警察當天也沒有立刻向對方拿取行車紀錄器
這樣對方會有造假嫌疑嗎
麻煩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