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不能舉證
可以試著說「動產,以佔有為要件」
法律依據為民法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即使沒有去監理站報廢,在法律面仍可免責
事故發生時,明明就有相對人,所以應與車主無關
另位樓主
Wang161 wrote:
前年我把一台舊機車報...(恕刪)
警察不寄單,應該是他看到車籍資料,看到車主已經辦理報廢,
把紅單寄給你,也只是讓你找水果日報來,跟本沒實益,不如把郵寄費省下來,
至於監理站要花1個小時來確認你報廢的資料
我想那位服務人員真的很有心,也很迅速了
因為監理站的資料是很多的
看到已經電腦上登記報廢的車子
之後還有很多違規紀錄
第一聯想是,報廢是不是登載錯誤,所以才會去在眾多紙本文件中,
找出真實的報廢單據,以確認真的報廢
再來就是登載車號異常,警察才會去攔查這台車的使用人
以上就覺得這服務人員的用心了
嗯,為了節省你的寶貴時間,真的是把單據留下來,是最好的自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