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ljr wrote:
看到很多網友很憤慨,覺得這個狀況不合邏輯或不合理。
但這裡我想舉個例子,網友想一想,或許答案就在你心中。
某甲想要搶銀行,但怕被查獲,所以事先將欲使用之交通工具報廢,
然後掛了另一張偽造的車牌,準備改天搶銀行用,
結果在路上一不小心跟一輛車子發生擦撞,
某甲立刻逃離現場,警方到場後,
發現車牌是偽造,在監理單位查無此車牌,
於是轉而查引擎號碼,查到某甲乃是該車之車主,
某甲乃辯稱,該車已報廢,而且已將該車轉賣給資源回收商,所以騎車之人並非是他。
請問:如果你是警察或監理單位,會就這麼簡單相信某甲,
還是會希望某甲提出收購的資源回收商資料或收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法庭上,如果沒有證據,任憑你多有理,多可憐,
請問法官怎麼相信你?(畢竟很多人在庭上是很會演戲的)
這也是為甚麼做很多事情需要留證據的原因。
如果循正常管道,到與環保署合作的資源回收商回收車輛,
不但有收據,還有獎勵金,也能避免很多後續可能產生的不法勾當,
何樂而不為?
(恕刪)
可是現在是撞人的人有抓到阿
不是我騎的,車也不是我借他的,完全不認識,舉證我不認識他總可以吧
騎了"以前"是樓主的車就可以叫樓主賠
這感覺真的很智障,就判撞人的人賠,法官想什麼?腦包?
覺得直接判顯不出自己的智慧,一定要繞一圈耍猴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