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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報廢後被還魂。

heroljr wrote:
看到很多網友很憤慨,覺得這個狀況不合邏輯或不合理。
但這裡我想舉個例子,網友想一想,或許答案就在你心中。
某甲想要搶銀行,但怕被查獲,所以事先將欲使用之交通工具報廢,
然後掛了另一張偽造的車牌,準備改天搶銀行用,
結果在路上一不小心跟一輛車子發生擦撞,
某甲立刻逃離現場,警方到場後,
發現車牌是偽造,在監理單位查無此車牌,
於是轉而查引擎號碼,查到某甲乃是該車之車主,
某甲乃辯稱,該車已報廢,而且已將該車轉賣給資源回收商,所以騎車之人並非是他。
請問:如果你是警察或監理單位,會就這麼簡單相信某甲,
還是會希望某甲提出收購的資源回收商資料或收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法庭上,如果沒有證據,任憑你多有理,多可憐,
請問法官怎麼相信你?(畢竟很多人在庭上是很會演戲的)
這也是為甚麼做很多事情需要留證據的原因。
如果循正常管道,到與環保署合作的資源回收商回收車輛,
不但有收據,還有獎勵金,也能避免很多後續可能產生的不法勾當,
何樂而不為?
(恕刪)


可是現在是撞人的人有抓到阿

不是我騎的,車也不是我借他的,完全不認識,舉證我不認識他總可以吧

騎了"以前"是樓主的車就可以叫樓主賠

這感覺真的很智障,就判撞人的人賠,法官想什麼?腦包?

覺得直接判顯不出自己的智慧,一定要繞一圈耍猴戲?
感覺警察跟法官就是便宜行事啊

通常肇事者都會想辦法和解 或是處理車禍後續

這麼乾脆雙手一攤 不就擺明他知道車子來源有問題

而且知道警察可以靠引擎號碼找到前一個替死衰鬼 (抱歉,就是樓主您了)

不懂要您舉證什麼...講真的大牌不是您的名字

您也可以主張引擎號碼遭到變造過 請對方舉證引擎真的是您原本那顆啊

jimi74 wrote:
假設情境如你所模擬...(恕刪)


首先,法庭上,要舉證的不是法官!
法官只是一個公正的裁決者,不需要幫任何一方舉證。
在刑事案件,要舉證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是檢察官或自訴人,
當然被告也可以請求檢方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而在民事上,要舉證的是主張權利的當事人,
不管民事或刑事,要舉證的從來都不應該是法官。
再來,引擎號碼跟牌照並非連動的,
沒有牌照的車只是不能用在公路上,並非不能使用,
車輛的牌照是特許憑證,准許你開上路。
有些工地或廠區或農用的車輛,就沒有牌照,但是還是會有引擎號碼。

一兵勤務 wrote:
可是現在是撞人的人...(恕刪)


我不知道撞人的是不是當場被抓到,樓主沒說,
而依照樓主的敘述,我想應該當場沒有抓到人,
要不然,這種情況,至少有偽造文書的刑事罪要查,警察不太可能當場讓他走。
如果不是當場抓到,那後來有沒有可能是冒名、頂替?
或有其他更大的邪惡要隱瞞?
只要有這種可能,那警察應該謹慎處理,
把所有可能相關的情形都詳查一遍,甚至要相關人員提出說明,
讓事實盡可能還原,
將犯人繩之以法,並還給無辜者清白。
難道不是嗎?

heroljr wrote:
首先,法庭上,要舉...(恕刪)


所以樓主的這裁決很無腦,無法舉證這車體被借屍還魂與他有關,而他也完成報廢手續
重要的是監理所為何要留這個漏洞讓不法人士鑽?不用繳回引擎可以私下使用或者被借屍還魂

jimi74 wrote:
所以樓主的這裁決很...(恕刪)


no!no!
你還是搞不懂牌照跟車子的關係,
車子任何人都可以買,因為它是一項商品。但是不一定可以得到監理機關的特許憑證(牌照),
所以在大型重型機車未開放前,有許多人[持有]重型機車,而且不違法,
但是因為得不到監理機關的特許,所以不能上路,
今天你有一輛車,你只是在自己家裡擺著當1:1模型,又不開上路,為什麼要申請牌照?
又或者是你這輛車本來有牌照,但是年紀大了,不想騎了,只想偶爾發動聽聽他的聲音,
那麼你可以去註銷牌照,可是你仍然可以合法擁有這輛車,只是你不能上路!
報廢是註銷牌照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原因。
上面說的不想騎上路只想放在家裡欣賞就可以去註銷牌照,所以不想騎上路也是註銷牌照的原因之一。
又或者例如有些大型貨車,車齡老了,不適合開上公路,
但是還可以在工廠廠區內(這不是公路所以不須特許憑證)幫忙載運,
這時也可以註銷牌照,而且可以合法地持有並在廠區內使用這輛車。
說到這裡,你還覺得註銷牌照(你們所謂的報廢)就要一併將車輛引擎繳回銷毀嗎?
法律規定是死的,總會有漏洞,但不是法律留了漏洞讓不肖人士鑽,
而是不肖人士自然會去找法律漏洞來鑽,這時候才需要修法,
要不然法律早就都訂好了,何須再選立委來修法?
大家聽完覺得很神奇吧
車報廢 買廢鐵很久了 突然冒出來

反正就是某天在家被警方通知
要處理這事故 (很雖啊)

被撞的事主也很奇怪
跟A男拿不到理賠 用這漏洞
轉而向我求償(不知誰教他的)
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跟A男一樣壞)

反正警方那嫌麻煩 叫我們自己去喬
(我沒收據就被咬死)
(一般人沒時間耗法院)
(還期望警方住持正義?笑)
(在我角度 警方某程度是幫兇)

((以上 提醒大家注意))劇終~
前年我把一台舊機車報廢,大牌是我親自拿到監理站報廢的,
回收商也是由監理站聯絡的,到府回收.
但是一年後,也就是去年到監理站,去做甚麼我忘了,
重點是監理站用身分證字號一查,
前年報廢的那台舊機車,居然在一年內被開了10幾張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將近6萬的罰單未繳.
問題是我從沒收到罰單,而且報廢大牌時收的單據也丟了.
我還想說完蛋了,這下有理也說不清,
還好那位櫃台小姐很熱心,花了快1個小時,
先從電腦資料庫查到我確實有報廢大牌,
又在一大堆文件中找到當初辦的文件,證明我真的有來監理站報廢大牌,
接著直接註銷此大牌,再到警察機關網路留下資料,
這樣警察如果在路上看到此大牌會直接逮人.
還好沒騎去搶銀行

以後各種單據最好還是留著比較保險!!



anima158 wrote:
提供監理站的車牌報...(恕刪)

heroljr wrote:
no!no!你還是...(恕刪)


所以沒牌照的車體是屬於商品,除非告訴人能舉證被告是共犯,不然前車主有何連帶責任?
Wang161 wrote:
前年我把一台舊機車報廢,大牌是我親自拿到監理站報廢的,
回收商也是由監理站聯絡的,到府回收.
但是一年後,也就是去年到監理站,去做甚麼我忘了,
重點是監理站用身分證字號一查,
前年報廢的那台舊機車,居然在一年內被開了10幾張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將近6萬的罰單未繳.
問題是我從沒收到罰單,而且報廢大牌時收的單據也丟了.
我還想說完蛋了,這下有理也說不清,
還好那位櫃台小姐很熱心,花了快1個小時,
先從電腦資料庫查到我確實有報廢大牌,
又在一大堆文件中找到當初辦的文件,證明我真的有來監理站報廢大牌,
接著直接註銷此大牌,再到警察機關網路留下資料,
這樣警察如果在路上看到此大牌會直接逮人.

還好沒騎去搶銀行

以後各種單據最好還是留著比較保險!!
...(恕刪)


大哥 你無厘頭的寫了一大串,我認真地看了三遍後,我終於了解你所要表達的意思,小弟不才,幫你做了白話文翻譯

1.為何民眾一年內連續10幾張車罰單都沒收到 ~~~不是警察怠惰沒寄出、就是郵務士渾蛋亂投還是沒投遞
2.民眾臨櫃查詢車輛是否已報廢是,監理站員工(小姐)花了『近一小時』才由電腦裡查出報廢資料 ~~~車輛監理查詢系統早就所見即所得,居然要讓民眾估等上一個鐘頭,這位監理站小姐簡直就是豬,恐怕連電腦開、關機都不會。
3.監理站小姐由一大堆文件中翻找當初報廢車輛文件~~~雲端的世代,政府機關居然還在使用文本紀錄,這政府實在爛到極點,無可救藥了
4.監理站人員確定車輛已報廢,就到警方網站輸入資料,讓警察見『牌』逮人,現好沒騎此車去犯案,不然我就麻煩了~~~警察都是一些頭腦簡單的帶槍流氓,逮到機會就要陷人入罪,好衝業績...

我告訴你,車輛監理系統很早就電腦化,櫃台電腦一輸入資料,monitor 會馬上顯示出車籍及車主的詳細資料,警方電腦早就與監理系統連線,警用電腦可以直接查詢車籍資料,報廢、失竊及吊銷、吊扣(駕照、牌照)這些都同步到警用系統,路上執勤警察身上所配備的小神捕(電腦),也是隨時可查最新資料。

你上述所言分明捏造事實、混淆視聽,故意貶低公署價值、公務員智商及操守;恐已觸犯『汙辱官署罪』,請謹言慎行!

以下節錄自網路:
法界人士表示,公然侮辱公署罪,與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罪相同,在刑法上同屬妨害公務,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可判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銀元)以下罰金;若對個人公然
侮辱,則是觸犯妨害名譽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可判判處拘
役或三百元(銀元)以下罰金,兩者相較,公然辱侮公署罪的刑責要
重多了。

法界人士說,在古早官廳衙門,是代表國家的,其神聖、威信,
一般人是不可侵犯的,如今雖然已是廿一世紀的民主時代,而政府機
關仍然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容他人有公然侮辱的行為,否則,可依
法治罪,以維國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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