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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報廢後被還魂。

1.機車已報廢(已沒車牌)
2.剛好遇到 沿路叫買的 回收車
3.當廢鐵直接賣給他 (沒收據)
4.過了很久……
5.車被還魂 還出事故
6.新車主擺爛 雙手一攤 不理會
7.被撞的事主 依引擎號碼 找上我
8.雖然對方都知道與我無關
9.但是與他擦撞的就死命不賠
10.所以依法叫我賠?

11.裁決要我提供買廢鐵收據
但沿路收破銅爛鐵那有在開收據 也不知那來的

12.各位以後記得開收據
(如果我機車報廢放門口 被別人騎去撞車 也是要我賠勒?)

這到底是為啥?
2016-06-20 3:2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
如果法官覺得那是你的車那你就告那個騎車的人偷竊看看啊,看是他要吃偷竊的罪還是要賠車禍的錢
ewq978 wrote:
1.機車已報廢2.剛...(恕刪)
提供監理站的車牌報廢證明無效嗎?難道你的車牌報廢是假的,他的新車牌也是假的??

ewq978 wrote:
1.機車已報廢2....(恕刪)


報廢不是要繳回舊牌嗎?

監理站都有報廢紀錄怎麼可能借屍還魂?

還是根本就是便宜行事然後夜路遇到鬼.....
ewq978 wrote:
1.機車已報廢2.剛...(恕刪)


你報廢給回收車的時候

該不會連大牌都沒拆吧

有拆大牌到監理站辦報廢應該不會有這種問題

還是你連辦都懶得辦 這種有牌的東西懶不得...
已報廢當然沒車牌
賣回收已經過很久了

騎的人有沒有掛牌或掛啥我忘了
整件事都很怪

被撞的 討不到錢 可用引擎號碼
轉而向我索賠(真人真事)

撞人的 問啥一蓋不知
說沒錢才會去買破車代步
那買的忘了 整個擺爛

結果依法還真的我要賠
就差在那張收據
(如沒發生事故 我還不知報廢車還在路上趴趴走。)

ewq978 wrote:
1.機車已報廢(已沒...(恕刪)



請找合法回收商,會有管制三聯單給你,到府收不用錢
一個笑容的距離能有多遠,誰來告訴我。 從心、開始 。 攝影 。 用心拍好一張圖. 一張就夠了
null
是這個人肇事又不是你的引擎肇事,關你什麼事?連帶責任在報廢後已終止不是嗎?
裁決要你拿收據,這很奇怪,應該裁決你是否應負連帶責任才對吧,所以這是灰色地帶

這樣牽拖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車籍報廢時並沒有要求引擎報廢流程顯見監理所認為這無關緊要

你賣給收破銅爛鐵的,他應該是轉賣到資收場,然後偷車集團跟資收場買引擎來借屍還魂作AB車

jimi74 wrote:
是這個人肇事又不是...(恕刪)


同意此樓說法. . .

根據樓主大的說明,依照引擎號碼找到要你賠償很沒有邏輯

從你報廢拔牌開始可以說這台車已經不再屬於你的

此車也沒有可以再上路的行駛權

而且誰知道這台報廢車轉過了多少手

所以根據引擎號碼找人賠償毫無根據可言

報廢車輛之規定:
向監理所報廢時須繳回號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
而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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