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ic wrote:
民法 249 條第二項中,如果沒法依約履行,可以退二倍訂金!![]()
![]()
除非另有約定。...(恕刪)
應該是第三項
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