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恍惚地走到大規模車主回娘家健檢活動現場入口
穿著小可愛的辣妹接待員: 來來來~ 獅子阿公排左邊、協和時期排右邊、2007年5月以後的排中間
左邊的先來掛號,領號碼牌後進診療間,先灌腸後照胃鏡,有救護車隨時在外待命別緊張
右邊的來拿藥單,後面有我們的領藥處,翻面有各大藥局地址,憑活動吊牌可以打七折優惠
中間的請直接走到最裡面貴賓區領完紀念品就可以先回家,詳細報告我們會有專人負責雙掛號寄至府上
重症患者 請爬防火梯上去到直升機前的盧貝松醫生那邊報到,下次航班轉診約要排半年
==就嚇醒了==
Forktail wrote:
recall這件事,代理商真有可能是啞巴吃黃蓮...
也許寶嘉根本沒有完整客戶資料,收到訊息也不知該通知誰 (掛號填資料可順便蒐集)
電腦都搬光光了,怎麼還知道誰是誰 (因為代理權轉換時我回廠就被要求重建一次客戶資料)
會公開的表示"恕難同意",一定是現階段走投無路,客服專業先敷衍後耍賴不太可能丟這麼硬的東西,
網路上各位的耐性又只有黃金72小時,

若是基於合約原則,被動地承接前代理車輛的保固與執行Recall可能一開始就是決策
麻瓜姨丈會給他煎牛排嗎?有個樓梯間小床可以睡就偷笑了
Forktail wrote:
而我們車主能做的又是什麼呢
該如何在身為小眾市場的劣勢下爭取自己的權益
才是這篇討論串該探討的課題
這很難,所以也才需要各方先進,甚至是官方代表一同商討解決
公佈真的不是重點也是重點,三十台和三千台的處理方式程度不同,最沒人看的PR管道其實也不用花錢,
現在等看看V家的DSG會不會是隆重登場的下齣新戲,
只是民怨累積的速度遠低,人家現在還只要求官方澄清階段而已。

不過到是結合的施力機會點,真正的美麗世界唯有等立法完備後才會出現,
以後在各家官網就有召回專區,免學八國語言就知道這個叫幫浦
你我都替下一代邁向先進國家出力過,不也善乎

豐島 wrote:
網管可以管制"妨礙網路秩序"的人士或是文章,01網管無權限制鄉民"知"的權利!!
換個角度想,01網管沒請三太子們退駕先,還有機會這麼快回到理性討論重新聚焦?
很好奇有沒有人真的PM過去或回廠專門去問,回覆是什麼? 有大大提到不是電腦一插就開獎嗎
到底怎麼做才叫安全性召回RECALL
汽車安全調查召回機制 預計十一月實施 ~桃園縣政府交通處網站新聞請點
按照這個新聞內的說明
無論主動或由交通部責令召回,業者都要向車輛專業機構提出召回改正計畫,而且必須要
在執行前應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通知書上必須以顯著字體註明「安全性召回改正」等文字。
雖然手上沒有完整車主名單
反正照規定要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
都做到這種地步時,還召不回來的車主,也就不會是車商的責任了
變個方向來看,以上面所說的作業方式來當做標準
麻煩車主自己回代理商特約廠查詢自己是否需要返修或是私下PM動物博士自己的車子是否需要返修能稱為安全性召回RECALL嗎?
很顯然的
那叫做OOXXO
請大家自由發揮

以排除消費者的疑慮. 可能我們消費者不提出質疑, 寶嘉也很難做.
法規尚未健全之前就只能先問一下消保會.
消保會 http://www.cpc.gov.tw/
消保會提問, 請填上有疑慮的相關訊息或資料.
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QueryEvent/first.htm ,線上申請就按中間的按鈕.
公司基本資料
統一編號 28479685
公司名稱 寶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70號14樓 「電子地圖」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96年03月2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8年06月09日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207-307
Forktail wrote:
在vag版裡提到的
...(恕刪)
levis74 wrote:
今日午睡夢境實錄:
...(恕刪)
老J被停權 wrote:
大家應該已經被搞迷糊...(恕刪)
Dr.Lion wrote:
Peugeot法國駐台代表已經將車主們希望公開資訊的想法反應予原廠,但原廠回覆 "恕難同意"。礙於與原廠之合約精神請恕在下無法公開該信件…
好奇?
這句話有沒有違反「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呢?
消費者面對Peugeot原廠與代理商回應的這句「恕難同意」也覺得 "恕難同意" 啊
這......又該怎麼辦?
"同意" 或 "不同意" 誰說了算呢?
聽 "法國原廠" 的?
聽 "台灣代理商" 的?
還是聽 "消費者" 的?
萬一這三方都不同意而沒有交集怎麼辦?
那....就聽 "政府" 的囉?
來參考一下我國政府的相關法規是怎麼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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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97.12.31
【公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7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
第3條
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辦理前條之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事宜。
交通部應將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4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
第5條
前條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方式及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訂之。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之資料處理與運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第7條
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
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者。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
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第8條
第六條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經交通部認為汽車安全性案件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
第9條
專業機構應於調查前擬具汽車安全性調查計畫書,載明調查緣由、調查對象、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方法、預定工作進度等內容,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
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應撰寫汽車安全性案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送交通部,交通部並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交通部依第二條調查確認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責令其將已出售之汽車召回改正。
交通部於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所製造、銷售或進口之汽車,因汽車安全性已發生重大行車安全事故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項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其名稱、地址、汽車廠牌、車型及汽車安全性警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1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依第二條通知列為汽車安全性調查對象或第六通知提供說明資料者,應配合依限期提供說明資料或調查,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撓。
第13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二條第一項對汽車召回改正,應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且於公告或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第15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交通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責令召回改正者,應自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並於召回改正執行前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及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第16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第17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本辦法所提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召回改正之汽車廠牌、車型、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數量等相關資料。
二、安全性項目及其安全影響說明。
三、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如零件更換、修理、檢查、校正、調整或其他必須變更之技術摘要。
四、實施召回改正之程序,包括通知車主方式、車主受通知開始與結束日期、車輛召回改正開始日期、執行地點、每車執行改正所需時間、預定完成召回改正日期。
五、召回改正之車主通知書內容、處理聯絡單位及免付費查詢電話。
六、完成召回改正車輛之辨識方式。
第18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實施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應於公告及通知書之內容明顯處,以顯著字體註明「安全性召回改正」之文字,並應至少載明召回改正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名稱、地址、汽車廠牌、車型、安全性召回改正項目、安全影響說明、處理聯絡單位、免付費查詢電話及汽車召回改正費用由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負擔等內容說明。
經依前項規定寄發召回改正車主通知書後,如因車主異動、地址變更或郵遞退件等情形,致確實無法通知車主知悉召回改正時,得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專業機構審核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委託指定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維護機構代為寄發。
第19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第20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應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專業機構提送前一個月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召回改正計畫完成改正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後,送請交通部備查。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完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經專業機構查核確認其繼續執行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停止提送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並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後,送請交通部備查。
第21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依第二條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之。
第2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罰: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畫或辦理公告、通知車主,經交通部限期辦理,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
二、未依第十六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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