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不論之前發生什麼事情,應該已經告一段落了。
車子在交車時雖然有問題,但業代跟廠長已經盡全力來處理,他們的用心及服務的態度,我個人覺得可圈可點,這樣的熱誠服務讓我印象非常深刻,也讓我再次確認,選擇peugeot並沒有錯。
若日後各位車友有任何問題,相信營業所的人員都會全力來服務。亦敬祝各位行車平安。
直接找消保官出來調解
這樣你比較省事
每次過程都全程錄音錄影
對自己最保險
業代基本上都會想先私了
現在業代給你的說法
應該是由維修這邊弄到好再交車吧
給你一些民法上的條文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因為有瑕疵,以至無法交車給你,你可以跟對方請求賠償!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對方交車的時候,基本上要擔保東西是沒有瑕疵,或縱有小瑕疵,也無損物本身價值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你知道有瑕疵還讓對方交車給你,這樣日後因這個重大瑕疵出問題,對方是免責的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收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自己的權益自己要保護好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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