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原本預定12/09要去長灘島,在網路上找了一家(旅遊x‧Fxx旅行社),旅行社跟我們說馬尼拉航空慶祝首航,12/09出發,只要一萬出頭,我們也是貪小便宜心態報名、我男友是軍人假也請了,結果旅行社跟我們說因為班機調度,所以12/09不飛了。
我剛剛趕緊去找其他家旅行社,無論是菲律賓航空還是華信航空都滿了,我們要跟旅行社索賠,他們竟然回我們說因位是廉價航空,飛機只有兩台,班機調度不出,屬於合理情況....,無法賠賞。我的假期泡湯了啦!
朋友都笑我要是當初我不要貪小便宜,我的假期也不會泡湯。
我向他們求償,他們都把責任推向馬尼拉航空。還請我不要把事情PO上去。

我說我已經很客氣了,我沒把貴公司全名都寫出來,只要一個合理、公道答覆。

我問了其他家才知道馬尼拉航空是廉價價航空,只有兩架飛機,所以常常停飛。
便宜真的沒好貨,假期泡湯啦!

但是可以跟該航空公司卻認一下 是這間航空公司真的不飛 還是旅行社超賣或拿不到機位騙你們
如果是第二個的話就可以叫他們賠了
第 二 十 八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 十 四 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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