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sy1106 wrote:之前出國海關只看護照...(恕刪) 護照條例第1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四、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所以身分證改名後,依法需換發護照,不過建議可以打去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詢問相關規定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