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去桃園燦坤中山店,買條USB電源線,回家使用發現規格不符,今早前去退換(內容包裝無損,只是膠帶可辦識拆封黏貼痕跡),竟只回又應一句"拆封後就不能退換"!
真是xx,我二話不說,東西丟櫃臺,送給燦坤,不爽走人,就當買一次經驗(NT$590)!!
台灣的消費環境實在是叫人不舒服,發誓再也不去燦坤消費了!!!
實體店面好像沒有規範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 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請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bryanf wrote:
郵購都可以退了,何況...(恕刪)
http://www.nett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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