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BENQ的回覆(如下圖),簡單來說就是他們同意換一台新的給我或是
退錢,但因為保證書上「未註明『有亮點保固』,所以他們仍將不保固亮點」。於
是我寄了一封信(如本文後所附)到台北市政府的市長信箱,詢問政府關於廠商
這種「保證書沒寫就不保固」的邏輯是否合法、合理,同時也順便表達了一下我
的看法。
BENQ回函
http://mygeotravel.org/hcc/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6/e59c96e789871.jpg
前情提要:
1.我買的BENQ液晶小電視有亮點,但BENQ認為這種瑕疵他們不保固,所以
不願意換新的給我,於是我申訴消保會。(向BENQ爭取螢幕亮點瑕疵的保固!)
http://mygeotravel.org/hcc/blog/2010/04/29/4448.html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3&t=1533341&last=19399675
2.消保官召開第一次調解會,我要求廠商依照保證書內容,換新並保固(包括亮
點)。(液晶螢幕的亮點有沒有保固,不要被廠商唬了!)
http://mygeotravel.org/hcc/blog/2010/05/22/4495.html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3&t=1567097&p=6#19753271
3.由於一再有網友聲稱「有亮點是正常」,於是我去查了ISO的國際標準,究竟
液晶螢幕可容忍的亮點數量之「合理值」,並比較了各家廠商各自的規定。(液晶
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
http://mygeotravel.org/hcc/blog/2010/05/23/4508.html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3&t=1568626&p=1#19713829
總結過去這段時日所做的功課,小結一下目前的結論:
1.廠商以「未註明亮點保固則無亮點保固」的邏輯屬於資訊不對等,廠商應註明
「本機『無』亮點保固」較為合理;
2.各家廠商目前對「電腦液晶螢幕」的亮點瑕疵規範與國際標準其實相差不多,
但此一規範似乎只公布在網路上?應更進一步明列於保證書上;
3.液晶電視若比照電腦液晶螢幕的標準,則480p的機種約78萬像素,1080p的
機種約為兩百萬像素,均可比照液晶螢幕百萬分之二到百萬分之五的數量計算亮
點容忍標準,但廠商在液晶電視的相關規定上卻大多沒提這件事(意即有亮點就
算消費者倒楣?!);
4.依照上述標準,小型液晶商品(手機、小電視、數位相框等),根本一個亮點
都不應該有,但廠商卻常常以「目前技術無法做到完全無亮點」搪塞。
因此我利用了BENQ的回覆,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該教育消費者的地方就
教育消費者,但該對廠商要求的地方也要要求廠商。
以下是我寄到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的內容:
廠商自行認定部分瑕疵狀況必須額外註明才予以保固
以下案件已經由台北市政府消保會申訴程序處理中,但該程序單純為處理消費者
與廠商間之協調工作,無助於釐清廠商之作法是否合法、合理。因此本人將此案
件另外投書市長信箱,希望相關權責單位做出解釋,以界定廠商之行為與解釋是
否合宜。
本人日前購買明基液晶小電視產品,發現其螢幕上有俗稱「亮點」之故障瑕疵,
因此於七日內要求廠商予以退換無瑕疵商品。但廠商卻以「保證書上若未特別註
明亮點保固,則亮點不在其保固範圍內」,拒絕更換商品。在本人申訴北市消保
會後,明基始同意更換新品「一次」,但仍強調本商品之保證書未註明亮點保固,
因此未來仍不會保固亮點之瑕疵(附件一)。
本人對於廠商的說法有以下疑問:
一、 廠商是否可以自行解釋,關於某種特定瑕疵(例如亮點),如果未註明保固,
就表示沒有保固?消費者該如何事先判斷,哪些瑕疵是屬於未註明即不保固的範
圍?
二、 廠商強調目前液晶面板仍無法做到「完全無亮點」,但廠商卻自行擴大解釋
為「任何亮點狀況均不保固」,是否合理?究竟有多少亮點屬於合理範圍,目前
各家廠商均各說各話,政府是否有統一之標準?
三、 如果正如廠商所言,「目前業界均如此認定」,未註明亮點保固之機種,亮
點現象則不在保固範圍。是否表示目前業界均未充分揭露「此一商品可能有亮
點,且亮點不在保固範圍內」之事實?
四、 政府是否應該強制廠商揭露上述事實,並由主管機關明定液晶螢幕可容忍
亮點瑕疵之數目作為標準,而非任由廠商自行規範。
本人隨信附上廠商回覆函件(附件一)以及該商品保證書(附件二)做為參考。
除此之外,本人亦整理了部分廠商針對電腦液晶螢幕亮點保固規定與國際 ISO
標準之資訊(http://mygeotravel.org/hcc/blog/2010/05/23/4508.html),建議政府單
位應訂定一統一標準,並強制廠商揭露相關事實,而非事後以「未註明則表示沒
有」來欺壓消費者。
今天去跟Benq換回了一台沒有亮點的小電視,最後我願意退讓一步,同意未來一年還是沒有亮點保固,是因為Benq寧可退錢也不願意保固這部分。但是既然廠商都願意退錢(解除契約),也算是對消費者一種正面的回應。加上我也還蠻喜歡這台小電視(而且便宜),就同意用換貨的方式結束這次的紛爭。不過最後Benq還是想耍點小手段,要我簽「保密協定」,被我當場拒絕了。我說Benq發給我的公文是有附件給消保會的,當時公文上Benq同意的處理方式可沒有這一項但書,而且我「已經」到處宣傳這件事了。結果Benq的小姐不但繼續硬拗說公文雖然沒寫,並不表示就不能增加但書,而且居然還要求我刪除我在網路上發表的內容。
最後我說你的保密條款中規定「不得向媒體或網站或第三方公開」,可是這個案件是經過消保會介入處理的,你連處理方式都已經有公文給消保會,表示早就不止第三方、第四方知道這件事。難道未來你們也同樣可以要求消保會「保密」這件事嗎?不可能吧!總之我不可能答應保密條款的態度相當堅決,畢竟當初要爭取這個案子,就是要把我的情形提供給大家做個案例,而不是要去換那一台電視(而且我早就想好要在部落格寫「完結篇」了說)。最後Benq的小姐在跟公司法務討論過後,決定刪掉這項保密條款,我才同意簽字。
總而言之,未來各位如果在買液晶螢幕商品的時候,如果不能爭取到「可以事先檢查亮暗點」的機會,那麼大致參考ISO的標準,約百萬分之二到百萬分之五以下的亮暗點個數應該屬於合理,而且各家液晶螢幕廠商也大都有在網站上公告各自的「瑕疵標準」,這些廠商所自定的標準與ISO標準也都相差無幾,還算公允。(詳細說明請參閱「液晶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一文)
但是對消費者權利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小型」的液晶螢幕商品,例如手機或掌上型液晶電視。如果依照ISO的標準,這些小型的液晶顯示器根本「一個亮點都不可以有」,可是絕大多數的廠商都會裝死耍賴。從網路上不難查到和我有類似遭遇的網友,也都是經過申訴消保會這一關之後,廠商就會低頭處理。由此可見,這類小型液晶螢幕商品有亮點不算瑕疵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目前3C商品的利潤不高是事實,像Benq的毛利率大概只有10%左右。最近還有新聞說,蘋果賣一台iphone,可以賺到售價中的55%,鴻海代工則只賺到其中的5%(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8/today-e3.htm)。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必須接受「不合理的瑕疵標準」,所以我才去把ISO標準找出來,也希望未來政府願意訂出一個國家標準,讓大家有個一致的標準。順帶一提,上次我寫信到市長信箱,法規會最後毫不意外地回了我一封不痛不癢的官樣文章(附在最下面)。也許過幾天我可以更賤一點,再寫一封去問他們處理現況如何,哈!
本系列的所有文章:
- 2010-06-02 BENQ對於液晶小電視有亮點的第一次正式回覆
- 2010-05-23 液晶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
- 2010-05-22 液晶螢幕的亮點有沒有保固,不要被廠商唬了!
- 2010-04-29 向BENQ爭取螢幕亮點瑕疵的保固!(液晶螢幕有亮點,還是製造技術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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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回函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法規委員會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法規委員會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0/6/1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9.06.10北市法保字第099317638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周先生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廠商自行認定部分瑕疵狀況必須額外註明才予以保固,致衍生消費爭議之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與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消費爭議申訴案,本府前以99年3月10日北市法保字第09930703810號函請本市商業處處理;嗣因未獲妥處,而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於99年5月21日邀集兩造召開協商會,會中並達成其他協議;以上先予敘明。
二、又您來信所述商品標準等事宜,本會將轉請中央關於商品標準之主管機關及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業處研究,且將您的建議列入消費者保護宣導推廣事項,感謝您對消費議題之關心。
三、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敬祝順心愉快。
四、承辦人:簡駿穎,電話:外縣市02-27208889轉132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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