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關於與仲介契約問題,請各位幫忙解答,就是,代替房屋擁有權的親人,與仲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來因故欲取消委託,這樣會有法律或賠償金的問題嗎?
麻煩各位懂得這方面問題的大大幫個忙,這位仲介說要提告...我們對這方面也實在不懂,請各位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抱歉,沒有表達清楚...
房屋所有權人不在台灣,代簽約的人是內人(非所有權人),與仲介A簽約的時間是昨天傍晚,在昨天晚上,也就是代簽約後才得知屋主之前委託的仲介B合約時間尚未結束...
今天連絡仲介A,欲暫停合約,等到仲介B合約結束再繼續合約,但是仲介A不肯,說要內人搞清楚,這是違約,他可以提出告訴,仲介A也有連絡所有權人說要提告...
文筆不好,請各位多見諒,謝謝大家的幫忙
從你的敘述看來 大嫂不會涉及任何法律的問題
假若大嫂的朋友已與A仲介簽約 而且是專任約 但是 又口頭委託大嫂與B仲介簽約 因為大嫂是代理人他有權處理 委託人 所交付之事 即便是口頭表示 但法律行為已成 所以代理視之為有效 代理人只是替委託人執行而已 法律墜速關係 會追溯到委託人 也就是大嫂的朋友
假若大嫂是自己自作主張與B仲介簽約 由於房地的所有權(權狀登記人)非大嫂所有 所以大嫂在法律上是無權處分者
這時 大嫂所簽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 是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說 當不動產所有權人(登記人) 未同意出售時 大嫂所簽的合約並不生效力 但是這中間會有一個問題 假若仲介已收邀約金 將該不動產出售給C 且大嫂接受斡旋金額 但是因 效力未定 無法按照合約出售不動產時 那就有可能涉及詐欺 毀約 等問題了
願主祝福你們一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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