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法令,是每次給付超過2萬元時,才應扣繳補充保費
注意
不是按月計算,而是按次計算
所以,如果每月租金超過2萬元
記得要約定分成多期支付
每期低於2萬元
這目前是合法的
也許有人會問這不是規避補充保費嗎?
可是目前法條文字就是"每次"
政府如果有意見
可以修改法令
但目前就是這樣
所以
提醒大家還沒簽約的
記得將給付時間計算一下
使每期支付金額低於2萬元
已經訂好的
因契約本來就可以經過當事人合意變更
仍可以透過協商合意變更給付時間使每期金額低於2萬元
我自己就是找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社會住宅
也要誠實報稅
既然按照規定誠實報稅
當然也會希望合法節省負擔
在目前現制下
我雖然向該公司請求協商合意變更給付時期
但該公司承辦人均以公司會計認為這樣會違法而拒絕
基於該項理由
我因而直接向健保署發信詢問
也將健保署承辦人的電話給他們
希望他們能直接向官方人員確認合法再考慮
但他們卻連問都不願意問
直接以他們家會計怕會違法而拒絕
我知道我不能強迫該公司接受我的意見
畢竟契約已經訂立
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
對方也沒有義務答應我合意變更契約
但該公司不是用"縱使合法也不願意"來拒絕我
而是用"怕違法"為理由拒絕我
讓我還傻傻在提供合法的依據與諮詢管道上
不斷浪費時間
對方如果直接告訴我他們公司不願意
我可以接受
但說以違法為由拒絕,而這理由於法並不成立
我就難以接受
結論
本文目的除了抱怨外
就是提醒房東
與其把錢拿去繳納補充保費
不如把那筆錢省給租客
現在年輕人很辛苦
大家過得都不容易
我想把錢省下來給租客
我不願意繳納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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