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小弟於民國111年12月驗屋時有一些大大小小的問題,建商表示先交屋他們會陸續處理,故先交屋但尾款10萬我們跟建商表明 問題處理好會馬上支付。至今114年了 詢問建商也是已讀不回 建商甚至寄了存證信函跟我們索取10萬,我們也有寄回去, 想請問該如何是好?只有上法院這條路可以選擇了嗎?
該給就給 不需要延遲 通常交屋 驗屋 跟款項 是兩 回事該整修 建商都會配合修復 不給錢才是問題買屋不是買菜也沒有完美房子只要剛蓋好 都會有些不完美之處 建商都會有修復水電工程配合只要在一年內都可提供修繕不給錢才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