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上台北市中山區某新成屋約20坪
登記為一般事務所,樓地板面積146坪,商業用地4,內部挑高4米。
查到的台北市法規是寫說『台北市樓地板面積以下151.25坪可免辦做住宅使用,但樓高超過3.6公尺則無法做住宅使用。』
1. 想請問這樣當住宅用是不是就屬於違法?
2. 如果自己有公司,把地址掛在這裡,然後自住,這樣合法嗎?
3. 建商每戶都有做輕隔間以及廁所,且不是毛胚交屋(有附基本的明火廚房+輕隔間+磁磚地板+廁所)
想請問這樣是違法二工嗎?
4. 這樣的房子大家有什麼建議或是看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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