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輩你們好,小弟今年有幸可以看到自己喜歡的屋子並且已經簽約了。
但是,簽約完後幾天,事後感覺簽約內容太籠統,為了想要保障雙方權利,想要再約對方出來製作契約的補充。
ex:對方有補充條件要在點交後再住一段時間,已不超過三個月為限。且有多放50萬在履約帳戶內,待之後有問題可以扣款。但是契約內僅表示是,於三個月後歸還保證金而已。
諸如此類的事情想要用白紙黑字寫明,保障雙方權利。這樣會不會太擾人?畢竟不想要之後出問題還要跑訴訟。
想知道各位前輩的意見及想法。謝謝各位。
若有違規再告知一下小弟,小弟會自行刪文。
https://reurl.cc/Q3KrDM
copy部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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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保.是買方(交錢)..賣方(交產權交房屋)
房屋買賣契約.違約者依約賠償對方損失
..備註:履保付文書證件費稅捐服務費
..契約(不會寫)房仲代書違約賠償條款
..房仲代書賺你多少錢?.當然不擔風險
交易進行中.房仲代書不斷提違約建議
房屋需完成交易.他們才能賺到服務費
..契約要走完交屋.會出現很多的狀況
..買賣方遭遇困境.要求房仲代書幫忙
..提違約建議要負法律責任嗎?別傻了
..簽約人是買賣雙方.房仲與代書無責
走法律邊緣的違約建議.多到罄竹難書
買賣方如容許對方違約,出事別喊詐騙
..屋內人物沒搬走清空.建議(買方)簽約
..賣方忘記帶權狀謄本,建議(買方)簽約
..賣方謄本有超貸二胎.建議(買方)簽約
..賣方不是權狀登記人.建議(買方)簽約
..房貸尚未核撥,建議(賣方)權狀先過戶
..完稅30%錢未付.建議賣方權狀先過戶
..未交屋,建議先讓(買方)進屋入住裝潢
*未交屋,建議先讓(賣方)動支履保的錢
..賣方需要買方錢.先清償房貸的二胎
..如交易失敗.這筆錢買方就無法收回
*建議可(售後回租半年),讓賣方找房子
..等賣方搬走.才知漏水壁癌無法求償
..你已辦妥交屋驗屋.已付清房屋總價
*交屋後.才知(住戶是房客).不是房東
..買賣不破租賃.租期長.買房不能入住
..因簽約付款前.你沒叫賣方.搬走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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