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關於一些租屋合約的部份.

請問各位大大.

我目前的房東是有認識,因買房過度期.
當初雖然簽一年約,但房東說要搬走只要提前說就好(可惜這句話沒白紙黑字寫在合約)

後來因為買房了,所以在去年十二月告知房東.
並同意讓他帶人來看房,那目前有三個問題.

1.我三月還屋給他.我去年十二月已告知.
故他們目前是要扣我一個月押金這是合理的嗎?(簽約時押金一個月)

2.對方說我提早解約造成他們後四個月損失.
要我賠償四個月一半的房租當賠償,這合理嗎?

3.因為有貼東西在牆壁造成掉漆,那以合理情形下,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只要把那面牆修復好即可?
那房東可用因怕油漆有色差而要求我全間房
子重粉刷嗎?
謝謝.
2021-03-30 11:00 發佈
blackmen168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我目前(恕刪)


果然認識的最貴

先看看合約吧!
通常契約中會提述
提早解約需付對方1個月違約金
既然都已給付違約金
何來需付未到期租金的半數
這已經是違法收取
樓主如果是依內政部版簽訂的租約
提前通知甚至不用付違約金喔
除非有其他附約是我們沒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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