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我目前的房東是有認識,因買房過度期.
當初雖然簽一年約,但房東說要搬走只要提前說就好(可惜這句話沒白紙黑字寫在合約)
後來因為買房了,所以在去年十二月告知房東.
並同意讓他帶人來看房,那目前有三個問題.
1.我三月還屋給他.我去年十二月已告知.
故他們目前是要扣我一個月押金這是合理的嗎?(簽約時押金一個月)
2.對方說我提早解約造成他們後四個月損失.
要我賠償四個月一半的房租當賠償,這合理嗎?
3.因為有貼東西在牆壁造成掉漆,那以合理情形下,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只要把那面牆修復好即可?
那房東可用因怕油漆有色差而要求我全間房
子重粉刷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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