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本人社區新任主委資格想詢問有經驗的人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委需為區分所有權人
2.社區規約規定:主委需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戶籍居住社區為事實者
目前社區主委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戶籍都在社區,但並沒有居住在社區
如果向管委會會議提出此問題,但主委裝傻和他們同掛也不回應此事,
我可以拿未居住在社區這件事向市府工務局或者提告,因為此主委私心太重..
卡好大水餃 wrote:
需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戶籍居住社區為事實者
目前社區主委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戶籍都在社
1.政府規定,委員 是需 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 說權狀上的那個人才行。
2.社區規約:還要住在那裡的才算,那問題 你要如何舉證 主委不住在那?
法律並沒有規定「住」的定義,一年要住滿幾天才叫「住」。
所以 你們社區規約寫著 所有權人+戶籍+居住 其實也只是在寫幹話!
一般就是所有權人 才有資格選委員。
你想以這條拉下主委…太難~~你根本站不住腳~
你想拉下主委,就是要以事實 取得2分之1以上的區所有權人的同意,召開臨時會 然後把主委拉下。
至於你有什麼事實及證據,證據主委私心太重?
這才是重點。總不會是「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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